郑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应缴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基金。 郑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用人单位没有按照1.6%(郑州市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一种代偿方式,具有强制性。 1 审核时间:2018年9月3日-2018年10月25日 审核对象: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 审核地点: ①现场申报,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服务大厅。 ②网上申报,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网上申报系统。 注:市属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由郑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审核;纳入中国税务(原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分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郑东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管理的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审核及申报工作由郑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各县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外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审核及申报工作。 各县区地址及咨询电话: 郑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棉纺西路1号附3号(嵩山路与棉纺路交叉口向西500米路北)二楼大厅 电话:67181093 67181095 金水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花园路与东风路交叉口西北角(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残联窗口 电话:60130929 审核范围: ①现场审核适用范围,审核及申报对象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未纳入税务管理的用人单位;对网上申报结果持异议的用人单位。 ②网上申报适用范围,审核及申报对象中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及纳入税务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申报材料: ①用人单位签章的《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 ②用人单位2017年6月份和12月份两个月会计凭证和残疾职工工资单发放原件。 ③独立核算企业提供:2017年度整套《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原件;分支机构企业提供:2018年度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原件;社会团体提供:主管部门或民间组织管理部门签章的《2017年度工作报告书》;财政供给单位提供:《2017年度部门决算报告》。 ④用人单位在职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⑤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⑥用人单位在2017年度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的养老、医保、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纳明细原件等相关资料 注:用人单位未安置残疾职工需要提供①②③项,已安置残疾人就业需要提供全部六项材料,工商登记注册未满三年,且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的企业单位,需要另外提供工商部门登记核准的《营业执照》 注意事项: ①凡逾期不参加年度审核的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按照人设、工商、税务、财政、统计等部门提供数据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②网上申报系统操作流程: 1.首次使用本系统,必须进行注册申请,使用右侧“用人单位登录入口”->“注册申请”,要按照要求详细填写,红“*”必填;最后通过点击“申请注册”提交注册信息;2.“密码”和“确认密码”必须一致,该密码是用人单位注册信息被认证通过后,在“用人单位登录入口”->“年审网上申报”输入的密码凭证,一定要牢记;密码丢失需要联系年审服务大厅管理员; ③审核结束用人单位无异议,审核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情况认定书。 2 申缴时间:2018年9月3日-2018年10月31日 计算公式: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职工总数×1.6%-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职工数) ×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所在地社平工资两倍的以两倍计算,未超过的按照实际数额计算。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年度差额人数每年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足额缴纳保障金。 扫一扫轻松计算残保金 用人单位职工总数,是指上年度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的总和,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 已安排残疾职工数,是指上年度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订l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照国家规定为残疾人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工伤等保险,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在职残疾职工。 申缴流程:保障金由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闻内自行申报缴纳。 每年5月底前,用人单位持法人签章的《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年审手册》、在岗残疾职工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基本养老保险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章的劳动合同书以及工资领取单等相关资料,到指定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安置残疾人数,确定本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各种报表以法人单位为基本填报单位,不得在系统内合并填报。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相关申报资料的用人单位,按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职工就业认定。 征收流程: 每年3月底以前,各级地税部门应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上年度各纳税单位的名单、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的人数和相关情况,各级国税部门6月底前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地税部门未掌握的用人单位信息。 残保金逾期等事项: 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原则上不得减免。 用人单位因经费困难或者经营亏损等原因,确需缓缴或者减免保障金的,持同级财政部门、地税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缓、减、免保障金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缓缴、减缴、免缴。对应缴未按时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从11月1日起,按日收取5‰的滞纳金,与保障金一并收取。 对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保障金和滞纳金的用人单位,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做出责令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做出处理决定的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安置残疾人就业能从根源上解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压力,在安置残疾人就业的问题上: 企业面临难题 丨残疾人招聘难 我国有8500多万残疾人,劳动年龄内为实现就业的有850多万人,但是在生活中限于客观条件很难看到残疾人身影,招聘残疾人更是困难重重。 传统的线上、线下的招聘渠道很难遇到残疾人人才,即便遇到了也难以与自身岗位所匹配,前期付出的精力得不到任何有价值的回馈。 丨残疾人在职管理难 绝大部分的企业在办公场地租赁和具体工作中极少考虑到残疾人员工问题,当需要招聘残疾人的时候会遇到很多困难难以克服,比如无障碍环境改造。在日常工作中还需要考虑到残疾人员工的上下班、工作的安全问题,比如出行安全。残疾人员工在岗期间的心理状态、相互沟通存在风险和壁垒。 丨残保金成本加重 未按照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基于企业员工人数和企业员工平均年薪计算残保金会随着企业壮大人数增加、员工工资增加而增加。尤其是高薪企业和上规模企业每年可能需要缴纳数百万的残保金,在快节奏的今天,巨额残保金对于一些快速发展但是还没有合适盈利点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是一个较为沉重的负担。 丨企业社会形象受到影响 残保金是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义务的一种代偿,是用人单位平等的履行应尽责任和义务的方式。 缴纳残保金不是根本目的,主要是通过这种方式来督促、倒逼企业能够安置残疾人就业,能够从根本上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 快助优势 丨海量精细化残疾人人才数据库 我们依托互联网,线上线下资源整合,与多地地方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合作进行残疾人输出对接,各类残疾人人才数字化。可以高效的甄别残疾人候选人才供企业匹配。 入职前对残疾人进行全方位的背景调查,多个维度履职能力评估。 与残联官方合作,实时校验残疾人证件有效性。 丨多维度用工风控体系 残疾人入职前的甄别、协议化合规就业,正规透明的操作过程,合法的运作方式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双重就业潜在的隐患。 为残疾人员工购买补充工伤、意外伤亡险种,夯实基础保障,保障双方如果遇到风险能够最大程度上降低损失。 动态监测残疾人员工在职期间的意外新增病患和相关的安全隐患,防范于未然。 丨全链路入职在岗离职管理 根据企业的需求定制残疾人用工方案,客观、直观的展现在企业的面前,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优化企业成本。 从入职-在岗-离职,全流程精细化保姆式托管,首创属地辅导员模式,能够对残疾人从心理到技能上进行辅导。点对点精准化在岗支持,使企业没有后顾之忧。 丨全程申报服务及最新政策提醒 提供给用户属地最新的残保金政策即系,准确无盲点的实时动态提醒,避免企业因为政策变动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全方位协助企业申报材料的准备,与企业一道实现残保金减免。100%协助申报通过的记录,残保金减免0担忧。 4 服务流程: 丨详细沟通企业基本情况和用工需求,基于相关参数测算残保金年缴成本,核算整体残疾人才用工成本分析。 丨达成合作意向,签订服务合同基于用工需求甄选残疾候选人,全程办理入职等相关手续。 丨残疾人属地实施安置、岗前培训,残疾人在岗巡检,新增入职、辞离职手续办理,残疾人申报材料准备和预审,政策实时反馈。 丨应对残联对企业的用工情况的核实抽查,残疾人就业申报执行,指导残保金减免申报、减免结果确认,制定新一轮用工方案。 服务理念:以高效推动残疾人就业为使命,同时为企业提供完善的残友招聘解决方案为己任。希望通过快助残疾人能够找到一个理想的工作,企业能够实现残保金减免,从而实现共赢。 联系我们: 关注微信 及时了解最新郑州市残保金政策 咨询热线:4008-600-010 联系邮箱:Service@quajoy.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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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09年12月24日)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加强和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实施意见》、《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l.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应缴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年度差额人数每年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足额缴纳保障金。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公式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用人单位职工总数×1.6%一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职工数) ×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
用人单位职工总数,是指上年度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的总和,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已安排残疾职工数,是指上年度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订l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照国家规定为残疾人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工伤等保险,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在职残疾职工。
第五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按照税法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财政供给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预算经费或收入中列支。
第六条 保障金实行分级管理,由省、市、县级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收缴。
财政供给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收。驻郑省财政供给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省辖市、县(市、区)财政供给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金额缴入同级国库。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的,由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可以从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预算安排或收入中直接划转。对负有纳税义务并纳入税务管理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地税部门按现行税收管理渠道代征(铁路系统应缴纳的保障金接原征收办法执行)。纳入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税务管理的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中央驻郑纳入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税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省地税局直属分局代征,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其他中央驻郑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直接征收,全额缴入省级国库;中央和省驻其他省辖市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省辖市残疾入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收,全额缴入省辖市级国库。
第七条 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当年度征收上年度应缴纳的保障金。每年的4至10月份为申报和征收上年度保障金时间。
第八条 保障金由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闻内自行申报缴纳。
每年3月底前,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入就业年审手册》等有关资料。每年5月底前,用人单位持法人签章的《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年审手册》、在岗残疾职工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基本养老保险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章的劳动合同书以及工资领取单等相关资料,到指定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安置残疾人数,确定本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各种报表以法人单位为基本填报单位,不得在系统内合并填报。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相关申报资料的用人单位,按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职工就业认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核定各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后,向用人单位开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单》,并将由地税部门代征的用人单位信息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各用人单位凭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据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向主管地税部门或代收银行缴纳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征收管理权限向同级财政部门购领财政票据,凭地税部门开具完税凭证或代收银行的缴款凭证向用人单位开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 、
第九条 每年3月底以前,各级地税部门应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上年度各纳税单位的名单、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的人数和相关情况,各级国税部门6月底前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地税部门未掌握的用人单位信息。
各级地税部门要将保障金征收纳入税收管理,与税收同征、同管,并将已缴纳保障金的 用人单位信息及时提供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税务机关要将其纳入税务稽查范围,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提供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每年3月底以前,各级财政部门应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上年度由财政供给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单位名单、用人信息和相关情况。
每年的9月底以前,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按时缴纳保障金的财政供给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经同级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可以从单位预算或收入中直接划转。
各级人行国库部门要做好保障金的入库统计工作,征缴期间每月将缴款书回单退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代征机关,并向有关部门提供入库数据。
第十条 各级地税部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征收和财政部门代扣的保障金,要按照规定划入各级国库。省辖市和财政实行与省财政直接结算的县(市)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年度收缴保障金总额的8%上缴省级国库。
第十一条 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原则上不得减免。用人单位因经费困难或者经营亏损等原因,确需缓缴或者减免保障金的,持同级财政部门、地税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缓、减、免保障金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缓缴、减缴、免缴。
第十二条 对应缴未按时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从ll月1日起,按目收取5‰的滞纳金,与保障金一并收取。
第十三条 对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保障金和滞纳金的用人单位,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做出责令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做出处理决定的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保障金的使用,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保障金的规定用途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残联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五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合理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度向社会公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一) 用于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社会保险补贴;
(二) 对残疾人集体从业或者个体经营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进行贴息;
(三) 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先进单位或者个人;
(四) 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 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好保障金的缴纳、征收、使用和管理。对弄虚作假、截流挪用、违规操作等行为,要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财政、地税部门代扣、代征的保障金,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国库保障金数额的5%提取代扣、代征业务费,专项用于弥补征收经费的不足。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以前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按原政府令第85号的规定予以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