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保金,残保金减免,残保金计算,残保金缴纳,残保金材料,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武汉残保金,武汉残疾人,武汉残保金缴纳,武汉残保金计算,武汉残保金申报,武汉残联,武汉残保金会计收录,武汉保障金,武汉减免
武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流程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武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缴纳主要的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法规[2017]11号)、《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武汉市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武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武财规[2017]725号)等规定,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 在了解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之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缴纳之前首先要进行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审,下面快助残服将给您带来武汉市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审流程。 审核时间:2018年1月1日——6月30日。 审核地点: 用人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地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申报单位: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武汉市行政区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申报方式: 丨已安排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规定的审核期内通过登陆“武汉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报认证 丨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申报: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保障金。 用人单位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区的,原则上应分别向各自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税务机关申请了税费集中缴纳的除外)。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丨小微企业申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当年免征保障金。享受保障金政策优惠的小微企业在减免期内需要进行保障金申报 申报材料: 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进行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请各单位及时申报。 ①填写《湖北省武汉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 注: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核定标准: ①用人单位一般以法人单位为基本填报单位,不得在系统内合并申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在其各自机构所在地申报年审。 ②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残疾人实际在岗,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③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核定地点:
原在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申报审核的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所辖的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地所在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残联进行申报审核。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所管辖的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地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审核。 2 完成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之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快助残服将为你详细介绍武汉市残保金申缴流程,其中包含申缴期限,申缴材料等等,还有相关的注意事项。 缴纳地点: 保障金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缴纳期限: 保障金按年计算,分月缴纳。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并征期,按季或按年缴纳。用人单位成立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计算于次年按规定申报缴纳保障金,不足1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自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选择下一年度保障金缴纳方式,一旦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选择按月、按季缴纳的,于月或季度终了后的15日前按上年度缴费情况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前的一个月或季汇算清缴,多退少补;选择按年缴纳的,应于12月15日前申报缴纳。逾期不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核定征收。 计算公式: ①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扫一扫小程序 轻松计算残保金 ②用人单位按月(季)申报缴纳保障金的,将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折算为月(季)平均工资计算缴纳,即: 保障金月(季)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月(季)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不计入用工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计算公式如下: 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月初在职职工人数+月末在职职工人数)÷2 年在职职工人数=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之和÷12 。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平均工资执行口径:按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确定。 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社会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最新近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为准。 申缴方式: 保障金的申报方式有网上申报、上门申报等方式。 保障金的缴款方式与税费缴纳方式基本相同,包括有POS机刷卡、手工转账、财税库银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等方式。 填写材料: 用人单位在申报时,应如实填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具体填报项目包括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已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填写人数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后出具《湖北省武汉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确认书》为准,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实填写。)、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注: 享受保障金政策优惠的小微企业在减免期内需要进行保障金申报。 用人单位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在职职工人数”等数据,税务部门的金三系统依据用人单位填报的“在职职工人数”和相应后台信息,选择减免类型为“其它”, 且本年应纳费额=本年减免费额。 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发生变化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保障金征收机关报告,并按规定计算、申报缴纳保障金。享受优惠政策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并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保障金。 开具票证: 税务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省级税务部门统一的税收票证。 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 01 特殊情况 申请减免缓缴截止时间:2018年6月30日前。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由所在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主管税务机关、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应提交以下材料: 02 安置残疾人就业减免残保金 丨安置残疾人过程中企业遇到的难题 ①残疾人招聘难 我国有8500多万残疾人,劳动年龄内为实现就业的有850多万人,但是在生活中限于客观条件很难看到残疾人身影,招聘残疾人更是困难重重。 传统的线上、线下的招聘渠道很难遇到残疾人人才,即便遇到了也难以与自身岗位所匹配,前期付出的精力得不到任何有价值的回馈。 ②残疾人在职管理难 绝大部分的企业在办公场地租赁和具体工作中极少考虑到残疾人员工问题,当需要招聘残疾人的时候会遇到很多困难难以克服,比如无障碍环境改造。在日常工作中还需要考虑到残疾人员工的上下班、工作的安全问题,比如出行安全。残疾人员工在岗期间的心理状态、相互沟通存在风险和壁垒。 ③残保金成本加重 未按照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基于企业员工人数和企业员工平均年薪计算残保金会随着企业壮大人数增加、员工工资增加而增加。尤其是高薪企业和上规模企业每年可能需要缴纳数百万的残保金,在快节奏的今天,巨额残保金对于一些快速发展但是还没有合适盈利点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是一个较为沉重的负担。 ④企业社会形象受到影响 残保金是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义务的一种代偿,是用人单位平等的履行应尽责任和义务的方式。 缴纳残保金不是根本目的,主要是通过这种方式来督促企业能够安置残疾人就业,能够从根本上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 丨快助安置优势 ①海量精细化残疾人人才数据库 我们依托互联网,线上线下资源整合,与多地地方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合作进行残疾人输出对接,各类残疾人人才数字化。可以高效的甄别残疾人候选人才供企业匹配。 入职前对残疾人进行全方位的背景调查,多个维度履职能力评估。 与残联官方合作,实时校验残疾人证件有效性。 ②多维度用工风控体系 残疾人入职前的甄别、协议化合规就业,正规透明的操作过程,合法的运作方式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双重就业潜在的隐患。 为残疾人员工购买补充工伤、意外伤亡险种,夯实基础保障,保障双方如果遇到风险能够最大程度上降低损失。动态监测残疾人员工在职期间的意外新增病患和相关的安全隐患,防范于未然。 ③全链路入职在岗离职管理 根据企业的需求定制残疾人用工方案,客观、直观的展现在企业的面前,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优化企业成本。从入职-在岗-离职,全流程精细化保姆式托管,首创属地辅导员模式,能够对残疾人从心理到技能上进行辅导。点对点精准化在岗支持,使企业没有后顾之忧。 ④全程申报服务及最新政策提醒 提供给用户属地最新的残保金政策即系,准确无盲点的实时动态提醒,避免企业因为政策变动导致不必要的损失。全方位协助企业申报材料的准备,与企业一道实现残保金减免。100%协助申报通过的记录,残保金减免0担忧。 4 服务流程: 丨详细沟通企业基本情况和用工需求,基于相关参数测算残保金年缴成本,核算整体残疾人才用工成本分析。 丨达成合作意向,签订服务合同基于用工需求甄选残疾候选人,全程办理入职等相关手续。 丨残疾人属地实施安置、岗前培训,残疾人在岗巡检,新增入职、辞离职手续办理,残疾人申报材料准备和预审,政策实时反馈。 丨应对残联对企业的用工情况的核实抽查,残疾人就业申报执行,指导残保金减免申报、减免结果确认,制定新一轮用工方案。 服务理念:高效推动残疾人就业为使命,同时为企业提供完善的残友招聘解决方案为己任。希望通过快助残疾人能够找到一个理想的工作,企业能够实现残保金减免,从而实现共赢。 联系方式: 关注微信服务号 了解武汉最新残保金政策 咨询热线:4008-600-010 联系邮箱:Service@quajoy.com |
10秒!免费获取减免方案
电话:4008-600-010 邮箱:Service@quajoy.com |
武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2018年10月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鄂财法规[2017]11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 武汉市范围内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财政拨款的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本单位部门预算中调剂解决,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x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x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财政拨款的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按单位部门预算核定的人数计算,也可以参照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的人数,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参照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从业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而在0.5人(含0.5人)以上的,按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不足0.5人的可免于安排,但需按比例缴纳保障金。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区的,原则上应分别向各自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税务机关申请了保障金集中缴纳的除外)。
第十条保障金按年计算并缴纳。用人单位应于每年7月31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用人单位在申报缴纳保障金时,应填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并对申报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缴纳的保障金:
(一)未按规定申报保障金,经责令限期改正仍不申报缴纳的;
(二)主管地税机关在地方税费结算、纳税评估等工作中,发现用人单位申报缴纳保障金不实的。
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缴纳保障金的,应将有关资料移交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其应缴纳的保障金。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地税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如实向地税登记地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北省武汉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
(二)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和复印件;
(三)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机关、事业单位持编制核定本或编制卡)原件和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上年度为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或发放工资的原始凭证);
(五)上年度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
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后出具《湖北省武汉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确认书》,并实时将审核数据提供给主管地税机关;年度终了,主管地税机关将用人单位申报的在职职工人数传递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省级地方税务部门统一的税收票证。
第十四条 保障金按省级10%、市级30%、区级60%分别就地缴入各级国库(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保障金缴入国库,填列“非税收入”第103类02款18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出现多缴、重缴、误缴保障金等情况需要退库的,由用人单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申请,并附原缴费凭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文件,比照退税流程经审核后办理退库手续。
第十七条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向所在地的财政部门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由所在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主管地税机关、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减免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申报资料。
申请减免缓缴保障金应提交以下资料:(一)用人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证明材料;(三)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审计认证材料。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由主管地税机关每年向社会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第十九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保障金,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一条各区应当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保障金公示制度。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 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四条 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公办、民办等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承接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保障金上年度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 72号)及有关法规律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地税局、市残联、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本市之前与本细则不符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