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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最新政策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和《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津地税货劳〔2016〕8号)规定,2018年用人单位申报审核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天津市政府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应当缴纳残保金残保金是对用人单位没有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代偿方式。

1

天津市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

申报时间:8月1日至11月30日。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申报单位:天津行政区内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申报方式:网上填写信息,现场审核办理。

申报流程:已安排残疾就业的用人单位,需要先进行用户登记注册,用户注册成功后,输入用户名、登录口令、验证码进行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信息录入。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网上信息录入后,须携带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地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核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后,出具《天津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

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直接向税务机关申缴残保金。

快助提醒您:企业只要安置了残疾人就业首先要到“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信息网上录入系统”中进行用户注册,在注册之后根据提示填报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录入残疾人职工信息,上传相关资料。然后在网上打印表格携带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所在地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核定。也就是说企业需要网上填写之后还需要去现场申报审核。

申报所需材料:以下材料中提到的复印件均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天津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天津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png

各月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或《个人收入统计明细》。

用人单位首次申报的残疾人职工,须提供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新开办的用人单位,还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网上填写之后相关材料复印件

审核地点:

 市和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电话


办理年度审核

服务机构

用人单位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

办理年审地址

联系

电话

天津市残疾人

劳动服务中心

市地税直属局

河西区永安道安德公寓

民安楼1门底商

83811833

83811518

滨海新区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

滨海新区地税局

滨海新区塘沽京山道445号

(滨海新区残联一楼)

25868900

25868901

滨海新区第一地税分局

滨海新区第二地税分局

滨海新区第四地税分局

滨海新区第五地税分局

滨海新区第六地税分局

市国税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滨海新区第三地税分局

大港世纪大道5号(大港残联一楼)

63228807

和平区残疾人

劳动服务所

和平区地税局

和平区荣业大街101号

(三楼305号)

和平区新兴路52号(区地税局)

23451095

河东区残疾人

劳动服务所

河东区地税局

河东区中山门龙潭路与广瑞路交口

24146111

转0

河西区残疾人

劳动服务所

河西区地税局

河西区微山路2号增10号

(河西残联一楼)

28221983

南开区残疾人

劳动服务所

南开区地税局

南开区三潭路12号

27457063

河北区残疾人

劳动服务所

河北区地税局

河北区月纬路70号

(天煅压力机有限公司院内)

26292132

红桥区残疾人

劳动服务所

红桥区地税局

红桥区临水道3号

26554176

东丽区残疾人

劳动服务所

东丽区地税局

东丽区先锋路59号

24399201

西青区残疾人

劳动服务所

西青区地税局

西青区杨柳青镇府前街东侧

27943443

津南区残疾人

劳动服务所

津南区地税局

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45号

28545533

北辰区残疾人

劳动服务所

北辰区地税局

北辰区果园北道与高峰路交口

26835392

武清区残疾人

劳动服务所

武清区地税局

武清区开发区禄源道7号(区地税局)

82128398

宝坻区残疾人

劳动服务所

宝坻区地税局

宝坻区汽车站东300米(区地税局)

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

29240944

29225004

宁河区残疾人

劳动服务所

宁河区地税局

宁河区芦台镇金翠路西100米

69560835

静海区残疾人

劳动服务所

静海区地税局

静海区胜利南路增114号

28948760

蓟州区残疾人

劳动服务所

蓟州区地税局

蓟州区渔阳镇长城大道7号

29126093


网上申报流程:

天津流程.jpg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请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已安排残疾就业的用人单位,请先进行用户登记注册,用户注册成功后,输入用户名、登录口令、验证码进行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信息录入。
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网上信息录入后,须携带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地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核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后,出具《天津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
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持《天津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

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缴

申缴时间:9月1日至11月30日

申缴单位: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缴纳地点:扣缴税款登记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计算公式:天津残保金的计算公式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扫一扫轻松计算残保金

残保金计算文章页.jpg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职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口径计算。

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认定,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招用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申缴材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2份

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请表.png

快助特别提醒

标记“*”为必填项目,未标记“*”栏目根据税务机关要求填写

“用人单位名称”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核准证照上的“名称”。

“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规定填写,安置比例为1.5%。

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依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后数据填写;如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本表一式二份,申报单位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费,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一份缴费用人单位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3

天津残疾就业保障金减免和误征退款

保障金减免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上述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12月底前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根据国家规定免缴保障金,携带相关资料进行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审,审核通过后以审核结果人数为准,安置人数未到安置比例的以差额计算保障金,满足安置比例的免缴保障金。

保障金误征

保障金误征纳税人自己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纳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查实后立即退还。

所需材料:

退税申请书(需加盖单位公章)4份;
纳税人退税书面申请书1份;
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款单位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3份;
完税凭证或完税证明复印件3份,税务机关系统中无法查询到完税信息的应同时报送完税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

4

安置残疾人就业减免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动员全社会把解决残疾人的就业任务作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通过市场机制和政策导向,鼓励社会各单位按比例提供适合残疾人就业特点和工作岗位录用残疾人,并实行灵活便利的工作方式,改变就业环境和条件。安置残疾人就业可以减免残保金。

安置残疾人过程中企业遇到的难题

残疾人招聘难

我国有8500多万残疾人,劳动年龄内为实现就业的有850多万人,但是在生活中限于客观条件很难看到残疾人身影,招聘残疾人更是困难重重。

传统的线上、线下的招聘渠道很难遇到残疾人人才,即便遇到了也难以与自身岗位所匹配,前期付出的精力得不到任何有价值的回馈。

残疾人在职管理难

绝大部分的企业在办公场地租赁和具体工作中极少考虑到残疾人员工问题,当需要招聘残疾人的时候会遇到很多困难难以克服,比如无障碍环境改造。在日常工作中还需要考虑到残疾人员工的上下班、工作的安全问题,比如出行安全。残疾人员工在岗期间的心理状态、相互沟通存在风险和壁垒。

残保金成本加重

未按照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基于企业员工人数和企业员工平均年薪计算残保金会随着企业壮大人数增加、员工工资增加而增加。尤其是高薪企业和上规模企业每年可能需要缴纳数百万的残保金,在快节奏的今天,巨额残保金对于一些快速发展但是还没有合适盈利点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是一个较为沉重的负担。

企业社会形象受到影响

残保金是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义务的一种代偿,是用人单位平等的履行应尽责任和义务的方式。

缴纳残保金不是根本目的,主要是通过这种方式来督促企业能够安置残疾人就业,能够从根本上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

快助安置优势

海量精细化残疾人人才数据库

我们依托互联网,线上线下资源整合,与多地地方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合作进行残疾人输出对接,各类残疾人人才数字化。可以高效的甄别残疾人候选人才供企业匹配。

入职前对残疾人进行全方位的背景调查,多个维度履职能力评估。

与残联官方合作,实时校验残疾人证件有效性。

多维度用工风控体系

残疾人入职前的甄别、协议化合规就业,正规透明的操作过程,合法的运作方式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双重就业潜在的隐患。

为残疾人员工购买补充工伤、意外伤亡险种,夯实基础保障,保障双方如果遇到风险能够最大程度上降低损失。动态监测残疾人员工在职期间的意外新增病患和相关的安全隐患,防范于未然。

全链路入职在岗离职管理

根据企业的需求定制残疾人用工方案,客观、直观的展现在企业的面前,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优化企业成本。从入职-在岗-离职,全流程精细化保姆式托管,首创属地辅导员模式,能够对残疾人从心理到技能上进行辅导。点对点精准化在岗支持,使企业没有后顾之忧。

全程申报服务及最新政策提醒

提供给用户属地最新的残保金政策即系,准确无盲点的实时动态提醒,避免企业因为政策变动导致不必要的损失。全方位协助企业申报材料的准备,与企业一道实现残保金减免。100%协助申报通过的记录,残保金减免0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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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快助

服务流程:

详细沟通企业基本情况和用工需求,基于相关参数测算残保金年缴成本,核算整体残疾人才用工成本分析。

达成合作意向,签订服务合同基于用工需求甄选残疾候选人,全程办理入职等相关手续。

残疾人属地实施安置、岗前培训,残疾人在岗巡检,新增入职、辞离职手续办理,残疾人申报材料准备和预审,政策实时反馈。

应对残联对企业的用工情况的核实抽查,残疾人就业申报执行,指导残保金减免申报、减免结果确认,制定新一轮用工方案。

服务理念:高效推动残疾人就业为使命,同时为企业提供完善的残友招聘解决方案为己任。希望通过快助残疾人能够找到一个理想的工作,企业能够实现残保金减免,从而实现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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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2016年10月1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

  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招用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职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口径计算。

  用人单位存续不到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计算缴纳保障金;成立不到一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第九条保障金由用人单位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在市国税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由市国税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负责征收。

  第十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税务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的5月1日至6月30日,持规定材料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市地税局直属局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向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在市国税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向滨海新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的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审核,核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核定的信息应及时传输给相关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保障金一般按月计算缴纳。我市暂定按年计算缴纳,过渡期5年,申报缴纳期为每年的5月1日至9月30日。

  用人单位应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据实申报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的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等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免征保障金。实行网上申报缴税(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在网上申报后直接缴纳保障金。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保障金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不报、少缴纳保障金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催报、追缴保障金。

  第十三条本市保障金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主管税务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税收票证。保障金征收的信息应定期传输给相关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征收的保障金缴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科目。由市地税局直属局和市国税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征收的保障金,以及区县地税局代征市级大企业缴纳的保障金,全部上缴市级国库;滨海新区地税局及滨海一至六地税分局征收的保障金,60%上缴市级国库,40%缴入滨海新区本级国库;其他区县地税局征收的保障金,20%上缴市级国库,80%缴入本级国库。

  第十五条保障金因用人单位误缴等原因需要退库的,由原征收保障金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

  第十六条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上述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残联等部门另行制定。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12月底前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保障金,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条市和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上年度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用人单位上年度缴纳保障金情况。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保障金纳入市和区县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经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市和区县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公办、民办等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承接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市和区县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定期向社会公布上年度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保障金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保障金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第二十七条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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