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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缴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残疾人就业条例》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          〔2015〕72号)

     4.《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8号)


申缴时间:9月1日至11月30日

申缴单位: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缴纳地点: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计算公式:天津残保金的计算公式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

     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

     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职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2.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

     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口径计算。

    3.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认定,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

     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

     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4.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

     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5.用人单位招用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申缴材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2份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申报流程:


基本规范:

   (一)办税服务厅办理
    (1)办税服务厅接收申报资料信息,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

      时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缴费人提供申报缴费办理指引,辅导申报人申报缴费。
    (3)应按规定开具缴费凭证。
    (4)在相应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缴费用人单位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说明: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可实现到办税服务厅办理该事项“最多跑一次”

   (二)网上办理
       申报系统填写报表并根据操作提示进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上申报平台进行申报。

      说明: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我要办    

      税”,可实现办理该事项“不用跑” 

快助特别提醒:   

     ①标记“*”为必填项目,未标记“*”栏目根据税务机关要求填写。

     ②“用人单位名称”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核准证照上的“名称”。

     ③“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

     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④“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规定填写,安置比例为1.5%。

     ⑤“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依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后数据填写;如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

     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

      算。

     ⑥本表一式二份,申报单位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费,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一份缴费

     用人单位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天津残疾就业保障金减免和误征退款

保障金减免

     ①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免征

     保障金。上述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12月底前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

     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②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根据国家规定免缴保障金,携带相关资料进行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审,审核通过后以

     审核结果人数为准,安置人数未到安置比例的以差额计算保障金,满足安置比例的免缴保障金。

保障金误征

     保障金误征纳税人自己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纳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税务机关查实后立即退还。

所需材料:

     ①《退税申请书(需加盖单位公章)4份;
     ②纳税人退税书面申请书1份;
     ③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款单位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3份;
     ④完税凭证或完税证明复印件3份,税务机关系统中无法查询到完税信息的应同时报送完税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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