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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 本市辖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 二、补贴条件 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集中安排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军人证(1至8级)》,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残疾人就业; 2.月安置残疾职工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均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3.按规定与残疾职工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残疾职工工资水平不低于本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且为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费。 三、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公布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单位承担部分的50%。 补贴采用“先缴后补、隔年补贴”的办法。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每安排1名本市户籍的残疾职工,并按 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上年度实际缴费月份数,给予补贴。 四、申请与审核 (一)申请 符合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条件的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15日前,向住所地的区民政局提出申请。未在 申请期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 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提出申请时需填写《上海市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审 核表》)、《上海市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残疾职工缴费情况简表》,并递交以下相关证明和材料(原件经审核后返 还): 1.残疾职工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残疾职工实际支付工资的凭证及复印件。 (二)受理与审核 1.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区民政局应予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区民政局应书面告知申请 单位予以补正。 2.区民政局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时,应当结合经市人社部门比对的残疾职工社保缴纳情况,以及税务部门提 供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备案信息,提出审核意见,并填报《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汇总表》,于 每年的4月15日前统一报市民政局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4月10日前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3.市民政局对区民政局上报的《审核表》和《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汇总表》进行审核,汇总形成 《上海市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汇总表》,于每年5月15日前统一送交市残联。 4.市残联对市民政局提供的材料进行复核,于每年的6月15日前报市财政局备案。 5.各区财政局应于每年的7月底前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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