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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的通知》沪残联〔2014〕93号 日期:2014-06-11 来源: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加大残疾人就业扶持力度,鼓励用人单位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稳定残疾人就业岗位,现就实施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本市辖区范围内,安排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在法定就业 年龄内残疾人就业(以下简称残疾职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 户、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除外,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补贴条件 用人单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为残疾职工提供明确的工作岗位,与其签订一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并安排其就业; (二)支付残疾职工工资水平不低于本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且为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 (三)无侵害残疾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 (四)按规定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补贴标准 (一)对符合补贴条件且与残疾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合同存续一年以上,按每名残疾职工每年以上一年度 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之积的2倍给予补贴,补贴人数按实计算。 (二)对符合补贴条件且与残疾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合同存续一年以上,按每名残疾职工每年以上一年 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之积的3倍给予补贴,补贴人数按实计算。 四、申请审批 (一)申请 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向其社会保险参保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时需填报《上海市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并出具以下材料(原件经审核后返还): 1.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残疾职工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残疾职工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岗位补贴对应期间残疾职工月工资发放凭证复印件; 5.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个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原件及复印件; 6.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收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复印件; 7.《上海市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残疾职工核定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二)审批 1.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申请,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予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提出审核意见,报区县残 联复核。遇特殊情况,可延长5个工作日。 对材料不齐全的申请,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单位予以补齐,同时退回申请材料。 2.区县残联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送的申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区县残联应告知残疾人就业 服务机构通知申请单位,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提供的银行账户。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区县残联应 将申请材料退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由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资金渠道 所需资金由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六、其他 (一)区县残联应认真审核各项审批材料,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对审批过程中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 究责任。 (二)各级残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由资金拨 付部门负责追回资金,并上缴国库。 (三)本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合同的存续期自2013年1月1日起计算)。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以本通知为 准。 特此通知。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6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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