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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中的工资总额是怎么规定的?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相关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数量。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 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根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 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 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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