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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补贴要求】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按比例安 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并履行了所承担的法律义务,新招用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新招用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并与其 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连续在岗工作,工资待遇不低于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可申请新招 用残疾人业补贴。 3.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续订或招用本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足12个月的,不属于新招用的残疾人,不能申请新招用残 疾人就业补贴。用人单位新招用同一名残疾人就业,可申请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最长为3年。
【补贴标准】 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的,自首次签订合同之日起3年内,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新招用高 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的,按照每人每月1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政策依据】 【申请时间】 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每年1月份至3月份持规定申请材料,到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的 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见附则第三十条)申请上一年度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经残疾人劳动服务机 构审批通过后,于当年4月份发放补贴资金。 注:在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用人单位,到天津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办 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 津局、天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税务局、中新天津生态城税务局、天津市税务 局第四税分局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用人单位,到滨海新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按比例安排残 疾人就业审核。在其他区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用人单位,到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按比例 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 【申请材料】 (一)《天津市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4)。 (二)与新招用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申报个人所得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三)残疾人的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申请流程】 1. 到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审核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则当场受理,4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到现场取得办理结 果。 3.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办理结束,申请人需进行补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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