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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有关规定的通知》津残联〔2018〕136号 日期:2018-11-26 来源:天津市残联 各区残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和《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 办法》(津地税货劳〔2016〕8号),对《关于修改<关于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超比例人数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的方式给予奖励的办法>的通知》(津残工委办〔2009〕6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对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超过规定的安置 人数给予补贴奖励的办法>的通知》(津残联〔2014〕203号)(以下简称两个补贴奖励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做出相应调整,具 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两个补贴奖励办法中,“残疾人”现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 员;“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现指用人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填报的“在职职工人数”。 二、两个补贴奖励办法在计算超比例人数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照实际在职残疾人职工人数计算(残疾人职工享受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计入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包括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 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经审核核定后,向税务机关据实申报上年在职职工和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属于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可自愿申请并持填报的《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补贴奖励申 请审批表》(见附件)和在税务机关申报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 构申请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包括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超过规定的安置人数补贴奖励),经残疾人就业服务 机构审核,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发放补贴奖励。补贴奖励资金全部由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列支。 四、2015年度至2017年度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的申请审核发放期为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具体时间由各区残联结 合本区实际自行规定。 五、用人单位根据《关于对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给予补贴的办法》(津残工委办〔2012〕5号)申请了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 贴的,可同时申请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 六、两个补贴奖励办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天津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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