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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最新政策及申缴指南成都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最新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16】1号)、《成都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成都有关规定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1.6%的比例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没有按照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 审核时间:每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应在审核时间内进行申报审核。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审核范围:成都市税务部门注册登记并在征收年度安置了残疾人的纳税单位(含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及外省市驻蓉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审核方式:网上审核 申报审核: ①网上申报平台注册(已注册的用人单位不再注册),平台名称:四川省“量体裁衣”式残疾人服务平台 ②登录系统完善基础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③上传要求材料,确保真实有效。 ④检查无误后提交审核。 ⑤审核通过后,用人单位前往所在地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领取《四川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 审核材料: 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