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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安排的通告各用人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和《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津地税货劳〔2016〕8号)规定,现将2018年用人单位申报审核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工作安排通告如下: 一、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2017年度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时限为2018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用人单位2018年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017年度保障金的时限为2018年5月1日至9月30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申报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时,应当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申报表格请到市残联网站:www.tjdpf.org.cn,首页-办事指南-就业创业-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一)《天津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二)各月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或《个人收入统计明细》。 (三)用人单位首次申报的残疾人职工,须提供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四)新开办的用人单位,还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用人单位在注销前提出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还须提供《税务事项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的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审核,并出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特此通告。 市和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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