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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9〕1333号附件 日期:2020-07-28 来源: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第一章 总 则 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财 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 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员。
第二章 征收缴库 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 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 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 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 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 人员。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为整数。季节性用工应当 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 按月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 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 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本单位实际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超过上年北 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社会平均工资指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 布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保障金。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征缴期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 为征缴期的最后一日;在征缴期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在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当提 供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 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报并追缴保障金。
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向本市税务机关提供用人单位实 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位开具税收票证。
(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 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保障金。
用人单位申请保障金减免或缓缴的,应先向税务登记地所在区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核 批复,报市财政局备案并将批复结果告知同级税务机关。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由各区财政部门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 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范围和标准。
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各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 地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重新审核残疾人人数。办理退款手续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 第三章 使用管理 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等。支持方向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 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 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的救济补助。 (六)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接 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法由北京市财政局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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