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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优惠的相关问题及解答问:听说残疾人员本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那还有其他增值税优惠么? 答:有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 养服务,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也有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问:增值税限额即征即退是什么意思? 答:增值税限额即征即退是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 即退增值税。 问:增值税限额即征即退有没有具体的限额? 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月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问:增值税限额即征即退有没有条件限制? 答: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要满足下面四个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 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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