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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0〕310号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改革局、改革创新发展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更好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制度作用,有效有力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残保金分档征收、社会平均工资口径等作了进一步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分档征收 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含)-1.5%(不含)之间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 的50%征收;在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的90%征收。 二、关于社会平均工资口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我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用人单位在 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我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我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 三、关于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 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协调一致后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将就业的残 疾人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 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四、关于支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 认真落实省残联、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5部门《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残联发〔2018〕25号)精 神,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自主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优先重点扶持。适当放宽吸纳残疾人就业的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条 件,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提交申请前1年内新招用残疾人1人(超过100人小微企业新招用残疾人3人)以上的,吸纳符合条件人 员比例降低为15%(超过100人的降低为7%)。 五、关于强化监督增进社会支持 省财政厅每年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向省政府报告上一年残保金收入和残疾人事业支出情况,省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向省政府报告支持 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省、市、县(区)三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将辖区范围内上述情况定期 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 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六、关于推动用人单位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岗位设置机制 由省残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出台扶持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奖励的实施意见,加大奖励力度。鼓励各级党政机 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立面向残疾人的专项岗位预留制度,在公开招录(聘)工作人员时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带头招录 (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 七、关于推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残疾 人就业及残保金信息共享机制。在保护残疾人隐私的前提下,省残联应当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性人力资 源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开放与就业相关的残疾人信息数据。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本地化建设,推进残疾人求 职信息全省互联互通。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实名制统计管理,加强实名制数据在职业培训、就业服务等方面的分 析和应用。 八、关于压实部门责任 各级残联负责所在地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并及时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进一步发挥其在项目安排、资金使 用等方面的作用。 九、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和我省相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能分 工,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创造性开展工作,更加有效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为用人单位积极主动 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更好环境和更多支持,引导、鼓励和帮助用人单位进一步提高解决残疾人就业的能力和质量。 (二)营造良好氛围,提高落实质量。各市、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宣传和典型示范,引导社会各 方面正确认识残保金的积极作用,号召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定期总结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具备条件 的要适时推广。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3月17日 下一篇就业困难残疾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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