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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缴流程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及《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非〔2016〕415号)、《沈阳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十四条、《沈阳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残疾人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用人单位在招工计划中,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定比例制定招用残疾人计划,落实就业岗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按照有关规定为残疾人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 申缴时间:2020年7月1日-2020年8月31日 审核、申报方式: 网上申报或现场申报的方式进行。依照有关规定,不需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也应进行“零申报”。 1.网上申报:可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办理(https://etax.liaoning.chinatax.gov.cn/)申报缴纳残保金。 2.现场申报:由用人单位到所属税务机关现场申报缴纳残保金。 需提交的资料: 1.用人单位需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2.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辽宁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通知书》,并如实填写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确 认的上年按比例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提交资料的要求: 一是用人单位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相关审核、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二是现场审核或申报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网上审核或申报缴纳残保金的,需上传上述材料原件扫描件。 残保金申报缴纳标准: 残保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人数可保留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辽宁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如果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按期接收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缴费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征数据,缴费人依据该数据直接缴纳的, 免于提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5.缴费人自行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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