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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日期:2010-12-2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青海、宁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如下: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 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八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解,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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