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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知识40问问:什么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动员全社会把解决残疾人的就业任务作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通过市场机制和政策导向,鼓励社 会各单位按比例提供适合残疾人就业特点和工作岗位录用残疾人,并实行灵活便利的工作方式,改变就业环境和条件。根 据《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单位都必须按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 例的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问: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主要法律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章第三十条,国务院第488号令《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政府第31号 令《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南京市政府第200号令《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等。 问: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意义是什么? 答: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有利于倡导社会文明,促进残疾人和谐地融于社会;有利于减轻国家负担,促使各单位均衡 地承担社会义务;有利于残疾人参加社会劳动,给他们参与竞争的机会;有利于改革开放的深入,保障社会的稳定。 问:国家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指导方针是什么? 国家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指导方针是: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保护措施,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 及、稳定、合理。 问:城镇残疾人就业有哪三种形式? 答:在我市城镇残疾人就业有三种形式和主渠道:一是在福利企业集中就业;二是在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城乡经济组织 中按比例就业;三是因地制宜,因人而异,机动灵活的自愿组织起来就业、个体就业及社区就业。 问:农村残疾人就业的渠道有哪些? 答:在农村,残疾人根据自身特点,参加种植业、养殖业和家庭手工等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同时在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中实行 按比例就业。 问: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按比例就业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安置残疾人就业为主,征缴保障金为辅的原则;先进行技能培训,后就业的原则; 择优录取和就近就业的原则。 问:什么单位属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范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条、《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江苏省政府第31号令)、《南 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南京市政府第200号令)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 企事业单位和城乡经济组织(含个人独自企业、合伙企业和外地驻宁单位)都属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范围。 问: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应做哪些工作? 答:各单位应认真、如实地填报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如未达到规定的比例,应积极安置残疾人就业,或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对所安置的残疾人应予办理国家规定的各种录用手续和保险,并接受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劳动监察部门的 审核和监督。 问:单位如何安置残疾人就业? 答:有安置残疾人就业意向的单位,可通过市和区县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推荐或自行招聘等方式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本单 位职工的残疾子女可优先安排就业。 问: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后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单位必须为录用的残疾人到劳动部门办理录用手续,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办理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并根 据其残疾类别和程度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在劳动报酬、生活福利等方面与其他职工享受同等待遇。依法订立或解除劳 动合同,应报市和区县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备案。 问:残疾人具备什么条件可以要求就业? 答:求职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具有一定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生 活能自理,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的无业残疾人。 问:安排残疾人就业应达到什么规定比例? 答: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末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 问:单位如何进行残疾人就业年审? 答:可以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管理所领取《江苏省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基层表》,进行年度审核。 需携带下列资料:①已填写好的《江苏省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基层表》;②已安置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 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复印件;③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④残疾职工的社会基本保险 缴纳情况。 各区县残疾人就业管理所年审人员根据各单位提供的资料,经初审、复核后,出具《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核定通 知单》,企业持《通知单》即可到税务部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问:保障金交纳的标准是如何制定的? 答:根据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批复》规定:经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南京市职工年平均 工资的百分之百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问:如何计算单位应交纳的保障金? 答:单位应缴纳保障金=(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 举例1:某企业有7名职工,没有残疾人,该企业应缴纳的保障金计算方法为:7×1.5%×22180元=0.105×22180元= 2328.9元(说明:0.105指单位应该安排的残疾人数,22180元是市统计局发布的2004年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 举例2:某企业有83名职工,有1名残疾职工,该企业应缴纳的保障金计算方法为:(83×1.5%-1)×22180元= 0.245×22180元=5434.1元。 问:保障金计算中的单位职工人数应如何统计? 答:以单位上年度末在职职工人数为准,含:签定一年以上合同工、有工资待 遇的外籍员工。 问:哪些人可以计入单位残疾职工人数? 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复退军人。 问:哪些单位应到南京市地税局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凡在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各单位的保障金,由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缴。 问:地税部门征缴时间及征缴方式? 答:保障金实行按年征缴,各单位年审后即可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征收大厅办理申报缴纳手续;也可于每年6月1日至6月25日直接 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并办理缴纳手续,由地税机关从缴费单位的涉税帐户中扣缴款项。 问:哪些单位可以暂缓缴纳保障金? 答:目前,南京市的个体工商户、0税收企业、经残联财政免缓审批后的企业和领取《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优待 证》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暂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问:单位如何申办减缓保障金手续? 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能减免;部分确有困难需缓缴或减征的企业,由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减免缓审批表》并附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的上年度本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报市、区(县)残疾人联合会会同财政部门审 核批准。 问:单位可否直接到地税部门交纳保障金? 答:单位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直接到地税部门申报、或网上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和劳动保障 监察部门应及时与单位核实职工人数和了解保障金缴纳及安置残疾人就业意向。 问:外资企业是否可以免缴保障金? 答:根据省市政府令规定,所有在宁企业包括外资、合资、中外合作、港澳台资等企业都要执行国家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 策,都有责任和义务安排残疾人就业或缴纳保障金。现阶段,凡在南京市开发区区内注册、区内生产经营、领取《南京市 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优待证》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暂时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含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但 仍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问:目前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途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保障金主要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专项用于: (1)残疾人就业服务; (2)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 (3)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4)对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给予补助,对超比例安排的单位给予奖励; (5)资助残疾人教育; (6)救助失业贫困残疾人生活; (7)支持民办弱智人工疗庇护机构建设; (8)残疾人事业发展专项支出等。 问:单位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保障金将如何处理? 答:根据南京市政府第200号令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进行残疾人劳动就业监察活动,对违反上述情况的行为,残疾人联 合会及其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可以建议劳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处罚。单位逾期不缴或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除 责令其限期缴纳外,并对逾期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 障金的,由市和区、县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问:残疾人劳动就业行政执法监察有哪些内容? 答:单位是否按照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保障金;是否执行了残疾人与健全人同工同酬、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是否 保护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 问:残疾人如何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答:国家鼓励残疾人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职业技能水平。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特点的 技能培训项目,向户籍地残联申请,参加残联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也可参加劳动部门和社会培训机构的职业培训。残联 对一般的培训费用全额解决,对较高的培训费给予适当补助。 问:残疾人如何进行求职登记? 答:求职人员原则上在户口或居住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求职人员需详细填写《求职人员登记 表》,有学历或专业技能证书的需交复印件,有培训愿望的,可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填写培训登记。 问:残疾人如何应聘就业? 答:求职者应按通知或持推荐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单位面试,如无故缺席,视作放弃或已经就业;求职者被录用 后,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办理录用登记备案手续,在试用期结束后,有权督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求职 者若落聘,可等待下一次的面试应聘。 问:残疾人可否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答:本市城镇户口、就业年龄段的无业残疾人,凡2004年以后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或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本人或单位可 按规定到户口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问:外地残疾人可否计入单位残疾职工人数? 答:企业有用工自主权,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含外地残疾人)均可以在企业就业,并可以计入单位 安排残疾职工人数;但不享受南京市安置残疾人的优惠补贴政策。 问:企业内退职工、下岗职工是否计入单位职工人数? 答:企业内退、下岗的职工,可以不计入单位在职职工总数,但同等待遇的残疾职工也不能计入残疾职工人数。 问:企业内办福利厂,残疾人如何计算? 答:每位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只能享受一次残疾人就业政策;该残疾人在福利企业享受了税费减免政策后, 就不能在按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中计算比例;厂内办厂应分开计算,残疾人证不能重复使用。 问:残疾人个体经营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对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符合就业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工商行政部门优先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减免注册登记费、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小额贷款;残疾人员本人为社 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减征个人所得税;近年来,残联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予以一定的奖励。 2007年5月,国务院第4888号令《残疾人就业条例》颁布后,江苏省物价和财政厅发文:明确我省境内残疾人从事个体经 营的,享受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同等收费优惠政策待遇,即凭本人的残疾人证,享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印 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涉及社会困难群体收费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价费[2005]281号、苏财综[2005]75 号)规定的免收有关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待遇。 问:残疾人怎样才能获得就业机会? 答:首先,变依靠国家安排就业为主动参与竞争。残疾人应树立自强自立的观念,要有参与竞争的信心、勇气和意识。其次, 残疾人能否现实就业,关键在于残疾人本人就业能力和素质是否达到相应的水平。为适应社会的需要,残疾人必须掌握一 定的劳动技能。在国家政策扶持下,利用就业服务提供的条件,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掌握市场竞争的本领,为自己争取就 业机会,成为合格的劳动者。最后,对劳动就业要有正确的态度。残疾人选择职业和单位,既要考虑自身的条件,更要考 虑客观可能性和社会的需要,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扶持的作用,逐步形成“国家大力帮助,个人自主就 业”的新机制。 问:怎样看待残疾人的劳动能力? 答:残疾给残疾人心理、生活带来障碍,但是通过残疾人自身的努力和社会的补偿,绝大多数残疾人可以与健全人一样为社会 创造物质和精神财富。罗斯福、奥斯特洛夫斯基、华罗庚、张海迪等众多的知名残疾人的劳动能力就证实了这一点。即使 是一些重度残疾人,只要社会为他们提供适宜的环境和条件,也都具备一定的劳动能力。因此,对于残疾人的劳动能力问 题,应予客观、辩证地对待,不能强调他们不能干什么,而应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看到他们能干什么,并通过提供必要 的条件,使他们扬长避短,成为社会财富的创造者。 问:收取保障金是否是乱摊派? 答:达不到残疾人就业规定比例的单位,必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依法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必不可少的保障机 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为一种经济手段,用来调整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的行为,是法律赋予单位的社会义务。同时,缴 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取之于社会,服务于社会,主要用于对残疾人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以及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因而 是开发残疾人劳动能力的合理收费,不能与乱摊派、乱收费相提并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合法的国家政府性基金。 问: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与单位用人自主权是否矛盾? 答:单位用人自主权是以有关法律和政令的规定为规范的,与执行国家的法律应是内在的统一。单位实行用人自主权,前提条 件是必须服从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国家的法律政策规定了残疾人就业要受到保护,单位要按比例安排,用人 单位就应该自觉遵守。单位用人自主权与承担社会义务是相统一的。《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提出:各单位 按不低于城镇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如果暂时达不到规定的比例,每年度应当缴纳相应的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这一规定正是尊重了单位用人自主权,实行安排给奖励,不安排要交钱,这也是各单位应当承担的社会义务。 问: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是否是残疾人就业的唯一渠道? 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就业的主渠道,但不是唯一的渠道。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应继续给予巩固,并做 好在职残疾职工的稳定工作。残疾人也应转变就业观念,积极参与竞争,政府对残疾人集体从业或个体经营予以鼓励、支 持和扶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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