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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缴流程申缴时间:2020年6月1日-6月30日 征缴范围:凡在南京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 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根据《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文件精神,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 人)的用人单位,免征保障金。 征缴方式: 用人单位可通过网上申报或到各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保障金。 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先到各级残联机构进行年审后再进行申报缴纳。 申报材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一式两份) 网上申报: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缴纳 现场申报:缴费人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若资料齐全则现场即时办结;若资料不齐全,税务机关反馈给缴费人令其补正或 不予受理。 残保金计算: 2020年度用人单位应缴保障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2020年征收比例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平均数计算,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残联部门年审后确认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为准。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根据《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的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将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成立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于次年按规定申报缴纳保障金,成立不足1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分档收费: 为了鼓励大、中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苏政发〔2017〕114号)规定对500人以上的企业,按职工人数分档设置征收比例,具体分档征收标准: ①单位从业人员1-5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100%征收(即40%*100%=40%); ②单位从业人员501-10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40%征收(即40%*40%=16%); ③单位从业人员1001-50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20%征收(即40%*20%=8%); ④单位从业人员5001人以上部分,按征收比例的10%征收(即40%*10%=4%)。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如果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按期接收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缴费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征数据,缴费人依据该数据直接缴纳的, 免于提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5.缴费人自行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 6.自2017年4月1日起,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自2018年4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8.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残保金注意事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另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申报缴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6月1日到6月30日期间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按季申报缴纳的,每季申报缴纳额为全年应缴纳额的四分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在季末终了后15日内(节假日顺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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