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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成财非[2016]7号日期:2016-06-08 来源:成都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我市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 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和《四川 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川财综〔2016〕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按月计入用人单 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和本单位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之积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月应缴额=(上年用人单位月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当月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 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月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当月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 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月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12再除以用人单位当月在职职工人数 计算。 用人单位存续不到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计算征收保障金;成立不到一个月的,不征保障金。
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见附件)。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税务机关凭此《确认书》核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保障金。 工人数定期抄送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比例就地入库;其余区(市)县按市和区(市)县10%、90%的比例就地入库。其中,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保障金实行 属地化缴纳后,由相关区(市)县按基数加增长的办法上解市财政,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市级固定收入企业缴纳的 保障金缴入市财政。 相关证明文件,经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 退库手续。
业,免征保障金。 申请减免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底前持书面申请报告、遭受灾害有效证明(由新闻媒体、保 险公司、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出具)、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等材料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后于5月底前将审批结果反馈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新进行数据更和征缴保障金。其中,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区(市)县财政 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超过6个月。
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围和标准。 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 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救济补助。 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接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工作。 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入费和罚没收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 机关处理: 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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