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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流程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长沙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缴纳主要的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市中心支行、长沙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地税部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综〔2017〕2号)长沙市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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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审

在了解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之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缴纳之前首先要进行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审,下面快助残服将给您带来武汉市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审流程。

审核时间:2018年11月1日——12月31日。(法定工作日)

审核地点: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所属用人单位和长沙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由长沙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办理。其它用人单位按照行政(或税务)管辖,由各区、县(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核定。

申报单位: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安排了残疾人就业的市、区县(市)所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申报方式:

已安排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规定的审核期内通过登陆“武汉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报认证

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申报: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保障金。

用人单位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区的,原则上应分别向各自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税务机关申请了税费集中缴纳的除外)。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小微企业申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当年免征保障金。享受保障金政策优惠的小微企业在减免期内需要进行保障金申报

核定内容:

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进行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请各单位及时申报。

①已填写好的《长沙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申报表》(《申报表》可到各核定地点领取或登录下面的网址下载:http://cdpf.changsha.gov.cn/44/)。

②《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在职残疾职工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须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核实证明。

④2018年度在职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工资支付原始凭证和复印件。

⑤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所安排的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符合法定就业年龄。

已与所安排的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与其他职工同工同酬。

按照国家规定为所安排的残疾人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请各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持所需资料到核定管理部门申报办理核定手续,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全额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从2017年1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用人单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一般按月申报缴纳,规模较小的用人单位,可实行按季申报。安排了残疾人的,须同时提供由残联出具的审核认定书。

核定要求:

①用人单位一般以法人单位为基本填报单位,不得在系统内合并申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在其各自机构所在地申报年审。

②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残疾人实际在岗,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③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核定地点:

长沙市残疾人联合会:芙蓉区八一路239号就业服务中心207办公室

电话: 85142767   85813362  

芙蓉区残疾人联合会:人民东路189号区政府219办公室

电话:84683400

天心区残疾人联合会:湘府中路298号区政府2108办公室

电话:85899108

岳麓区残疾人联合会:岳麓大道389号湘麓金座东栋113办公室

电话:88999180

开福区残疾人联合会:芙蓉北路区政府旁区政务服务中心残联窗口

电话:84399031

雨花区残疾人联合会:香樟路592号(一字墙公交站东50米)一楼大厅办证室    电话:85882051

望城区残疾人联合会:高塘岭街道高裕中路19号   电话:88081576

长沙县残疾人联合会:星沙天华北路139号4楼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电话:84019211

浏阳市残疾人联合会:浏阳大道517号一楼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

电话:83658280

宁乡市残疾人联合会:历经铺街道历经铺村十八组(喇叭口沿319国道往长沙方向1.6公里)     

电话:87840723

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纳税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资料不实的法律后果。

(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将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册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金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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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缴

完成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之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快助残服将为你详细介绍长沙市残保金申缴流程,其中包含申缴期限,申缴材料等等,还有相关的注意事项。

缴纳地点:

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缴纳期限:

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如属小规模纳税人,可实行按季申报。用人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已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还应提交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核定书,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计算公式: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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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不计入用工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计算公式如下:

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月初在职职工人数+月末在职职工人数)÷2

年在职职工人数=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之和÷12 。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平均工资执行口径:按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确定。

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社会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最新近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为准。

申缴方式:

保障金的申报方式有线上线下相结合。

填写材料:

用人单位在申报时,应如实填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如下图),具体填报项目包括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已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填写人数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后出具《长沙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确认书》为准,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实填写。)、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长沙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png

开具票证:

税务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省级税务部门统一的税收票证。

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

长沙市残保金减免缓

01

特殊情况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由所在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主管税务机关、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书面申请报告;
   2.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证明材料;
   3.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审计认证材料。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未申请减免的,视为用人单位同意审核结果。

02

安置残疾人就业减免残保金

安置残疾人过程中企业遇到的难题

残疾人招聘难

我国有8500多万残疾人,劳动年龄内为实现就业的有850多万人,但是在生活中限于客观条件很难看到残疾人身影,招聘残疾人更是困难重重。

传统的线上、线下的招聘渠道很难遇到残疾人人才,即便遇到了也难以与自身岗位所匹配,前期付出的精力得不到任何有价值的回馈。

残疾人在职管理难

绝大部分的企业在办公场地租赁和具体工作中极少考虑到残疾人员工问题,当需要招聘残疾人的时候会遇到很多困难难以克服,比如无障碍环境改造。在日常工作中还需要考虑到残疾人员工的上下班、工作的安全问题,比如出行安全。残疾人员工在岗期间的心理状态、相互沟通存在风险和壁垒。

残保金成本加重

未按照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基于企业员工人数和企业员工平均年薪计算残保金会随着企业壮大人数增加、员工工资增加而增加。尤其是高薪企业和上规模企业每年可能需要缴纳数百万的残保金,在快节奏的今天,巨额残保金对于一些快速发展但是还没有合适盈利点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是一个较为沉重的负担。

企业社会形象受到影响

残保金是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义务的一种代偿,是用人单位平等的履行应尽责任和义务的方式。

缴纳残保金不是根本目的,主要是通过这种方式来督促企业能够安置残疾人就业,能够从根本上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

快助安置优势

海量精细化残疾人人才数据库

我们依托互联网,线上线下资源整合,与多地地方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合作进行残疾人输出对接,各类残疾人人才数字化。可以高效的甄别残疾人候选人才供企业匹配。

入职前对残疾人进行全方位的背景调查,多个维度履职能力评估。

与残联官方合作,实时校验残疾人证件有效性。

多维度用工风控体系

残疾人入职前的甄别、协议化合规就业,正规透明的操作过程,合法的运作方式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双重就业潜在的隐患。

为残疾人员工购买补充工伤、意外伤亡险种,夯实基础保障,保障双方如果遇到风险能够最大程度上降低损失。动态监测残疾人员工在职期间的意外新增病患和相关的安全隐患,防范于未然。

全链路入职在岗离职管理

根据企业的需求定制残疾人用工方案,客观、直观的展现在企业的面前,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优化企业成本。从入职-在岗-离职,全流程精细化保姆式托管,首创属地辅导员模式,能够对残疾人从心理到技能上进行辅导。点对点精准化在岗支持,使企业没有后顾之忧。

全程申报服务及最新政策提醒

提供给用户属地最新的残保金政策即系,准确无盲点的实时动态提醒,避免企业因为政策变动导致不必要的损失。全方位协助企业申报材料的准备,与企业一道实现残保金减免。100%协助申报通过的记录,残保金减免0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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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服务流程:

详细沟通企业基本情况和用工需求,基于相关参数测算残保金年缴成本,核算整体残疾人才用工成本分析。

达成合作意向,签订服务合同基于用工需求甄选残疾候选人,全程办理入职等相关手续。

残疾人属地实施安置、岗前培训,残疾人在岗巡检,新增入职、辞离职手续办理,残疾人申报材料准备和预审,政策实时反馈。

应对残联对企业的用工情况的核实抽查,残疾人就业申报执行,指导残保金减免申报、减免结果确认,制定新一轮用工方案。

服务理念:高效推动残疾人就业为使命,同时为企业提供完善的残友招聘解决方案为己任。希望通过快助残疾人能够找到一个理想的工作,企业能够实现残保金减免,从而实现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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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转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综[2016]46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管理办法》中的职工工资总额由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组成。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指标解释为准。
  二、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向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人数进行核实,出具核定书,并及时将审核情况提供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三、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如属小规模纳税人,可实行按季申报。用人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已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还应提交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核定书,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用人单位总机构和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机构所在地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场所的所在地。
  四、中央驻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与省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及自收自支的省级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为省级收入;其他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实行省与市州、县市分成,5%为省级收入,95%为市州、县市收入。
  五、用人单位如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需要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地方税务机关签署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受理,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
  六、用人单位因多缴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减免保障金需要办理退库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比照税收退库规定,开具收入退还书,由国库办理退库。
  七、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保障金的征管费用,省本级按保障金实际入库的5%由省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市州、县市级,由财政、地税、残联共同确定。征管费用主要用于保障金征管工作执法、培训、调研、资料印制、宣传、设备购置与更新及保障金征缴情况公示等方面的支出。
  八、各市州财政局应会同地税局、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九、本通知有关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12月16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5]72号   2015-09-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9月9日
  附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第九条 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保障金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 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 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征收机关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第十三条 保障金征收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或税收票证。
  第十四条 保障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之间保障金的分配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商残疾人联合会确定。
  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保障金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应积极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保障金。
  第十六条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第十八条 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保障金,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条 各地应当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保障金公示制度。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由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 各地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公办、民办等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承接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保障金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第二十七条 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及其他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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