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按照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关于印发<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非〔2016〕415号)等有关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应缴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基金。 沈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用人单位没有按照1.5%(沈阳市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一种代偿方式,具有强制性。 1 审核时间:2019年4月1日—6月30日(节假日顺延) 审核对象: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 审核地点:报税税务机关同级的残疾人联合会。 各县区地址及咨询电话: 市本级 86232152 和平区 23312130-811 沈河区 24855089 大东区 62431508 铁西区 25527031 皇姑区 86418008 于洪区 81687107 苏家屯区 89114644 浑南区 23751907 沈北新区 89605866 新民市 87856399 辽中区 87883670 法库县 31106033 康平县 87343944 审核范围: 审核适用范围,审核及申报对象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未纳入税务管理的用人单位;对网上申报结果持异议的用人单位。 申报材料: 提供新版《辽宁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申报表》和《辽宁省30人以下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申报表》、本单位在职残疾人的二代残疾人证或伤残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上年度残疾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正规劳动合同原件或在编证明、用工备案表、工资表(工资手册)、社保缴费单、残疾职工个人养老保险手册等安置残疾人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注意事项: 凡逾期不参加年度审核的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按照人社、工商、税务、财政、统计等部门提供数据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 申缴时间: 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的工作日期间,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计算公式: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职工总数×1.5%-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职工数) ×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所在地社平工资两倍的以两倍计算,未超过的按照实际数额计算。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年度差额人数每年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足额缴纳保障金。 扫一扫轻松计算残保金 用人单位职工总数,是指上年度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的总和,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 已安排残疾职工数,是指上年度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订l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照国家规定为残疾人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工伤等保险,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在职残疾职工。 1.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实际月份在职职工人数总和÷实际月份数 2.上年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见残联出具的《辽宁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通知书》) 3.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在职职工人数 申缴流程:保障金由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闻内自行申报缴纳。 征收流程: 各级地税部门要将保障金征收纳入税收管理,与税收同征、同管,并将已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信息及时提供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税务机关要将其纳入税务稽查范围,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提供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残保金逾期等事项: 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原则上不得减免。 用人单位因经费困难或者经营亏损等原因,确需缓缴或者减免保障金的,持同级财政部门、地税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缓、减、免保障金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缓缴、减缴、免缴。对应缴未按时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从欠缴之日起,按日收取5‰的滞纳金,与保障金一并收取。 对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保障金和滞纳金的用人单位,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做出责令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做出处理决定的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沈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1、依据《关于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情况的通知》(辽残联发[2015]22号)文件规定,2015年1月1日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依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文件规定,2017年4月1日起,工商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依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关于降低部分政策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安置残疾人就业能从根源上解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压力,在安置残疾人就业的问题上: 企业面临难题 丨残疾人招聘难 我国有8500多万残疾人,劳动年龄内为实现就业的有850多万人,但是在生活中限于客观条件很难看到残疾人身影,招聘残疾人更是困难重重。 传统的线上、线下的招聘渠道很难遇到残疾人人才,即便遇到了也难以与自身岗位所匹配,前期付出的精力得不到任何有价值的回馈。 丨残疾人在职管理难 绝大部分的企业在办公场地租赁和具体工作中极少考虑到残疾人员工问题,当需要招聘残疾人的时候会遇到很多困难难以克服,比如无障碍环境改造。在日常工作中还需要考虑到残疾人员工的上下班、工作的安全问题,比如出行安全。残疾人员工在岗期间的心理状态、相互沟通存在风险和壁垒。 丨残保金成本加重 未按照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基于企业员工人数和企业员工平均年薪计算残保金会随着企业壮大人数增加、员工工资增加而增加。尤其是高薪企业和上规模企业每年可能需要缴纳数百万的残保金,在快节奏的今天,巨额残保金对于一些快速发展但是还没有合适盈利点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是一个较为沉重的负担。 丨企业社会形象受到影响 残保金是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义务的一种代偿,是用人单位平等的履行应尽责任和义务的方式。 缴纳残保金不是根本目的,主要是通过这种方式来督促、倒逼企业能够安置残疾人就业,能够从根本上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 快助优势 丨海量精细化残疾人人才数据库 我们依托互联网,线上线下资源整合,与多地地方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合作进行残疾人输出对接,各类残疾人人才数字化。可以高效的甄别残疾人候选人才供企业匹配。 入职前对残疾人进行全方位的背景调查,多个维度履职能力评估。 与残联官方合作,实时校验残疾人证件有效性。 丨多维度用工风控体系 残疾人入职前的甄别、协议化合规就业,正规透明的操作过程,合法的运作方式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双重就业潜在的隐患。 为残疾人员工购买补充工伤、意外伤亡险种,夯实基础保障,保障双方如果遇到风险能够最大程度上降低损失。 动态监测残疾人员工在职期间的意外新增病患和相关的安全隐患,防范于未然。 丨全链路入职在岗离职管理 根据企业的需求定制残疾人用工方案,客观、直观的展现在企业的面前,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优化企业成本。 从入职-在岗-离职,全流程精细化保姆式托管,首创属地辅导员模式,能够对残疾人从心理到技能上进行辅导。点对点精准化在岗支持,使企业没有后顾之忧。 丨全程申报服务及最新政策提醒 提供给用户属地最新的残保金政策即系,准确无盲点的实时动态提醒,避免企业因为政策变动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全方位协助企业申报材料的准备,与企业一道实现残保金减免。100%协助申报通过的记录,残保金减免0担忧。 4 服务流程: 丨详细沟通企业基本情况和用工需求,基于相关参数测算残保金年缴成本,核算整体残疾人才用工成本分析。 丨达成合作意向,签订服务合同基于用工需求甄选残疾候选人,全程办理入职等相关手续。 丨残疾人属地实施安置、岗前培训,残疾人在岗巡检,新增入职、辞离职手续办理,残疾人申报材料准备和预审,政策实时反馈。 丨应对残联对企业的用工情况的核实抽查,残疾人就业申报执行,指导残保金减免申报、减免结果确认,制定新一轮用工方案。 服务理念:以高效推动残疾人就业为使命,同时为企业提供完善的残友招聘解决方案为己任。希望通过快助残疾人能够找到一个理想的工作,企业能够实现残保金减免,从而实现共赢。 联系我们: 关注微信 及时了解最新沈阳市残保金政策 咨询热线:4008-600-010 联系邮箱:Service@quajoy.com |
10秒!免费获取减免方案
电话:4008-600-010 邮箱:Service@quajoy.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