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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缴流程 根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7〕51号)、《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征收工作的通知》(粤残联〔2018〕3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等规定,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是需要全社会关心和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残疾人问题是社会问题,促进残疾人就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劳动就业是残疾人的一项基本人权,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基础。缴纳残保金是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的一种代偿形式,是让用人单位平等地履行应尽责任和义务。收费不是目的,目的是引导、鼓励和督促用人单位尽可能多安排残疾人就业,使有能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参与社会生活,更好的保障残疾人权益。 1 广州市计算缴纳残保金的重要依据就是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人数确认,快助残服给您带来了广州市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审的详细流程,给您提供参考。 申报时间 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根据本单位上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年审,审核确认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要进行申报年审,审核确认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申报年审。 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年审的用人单位,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由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办理。点击“政务公开”→点击“省残联”→点击“广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电子政务系统”→“在线申办”。 用人单位首次网上年审的,须向所在地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递交用人单位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获取网上年审授权码登录系统;或者注册为省网上办事大厅的实名单位用户,以网上办事大厅账号登录系统。(具体网上申报流程详见《2019年网上申报年审操作指南》) 2、上门申报:由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上年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申报信息及报送资料 用人单位需要网上填写或现场提交的资料有: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登记表》(从广东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网站进行下载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 上年度1-12月份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现场申报的可从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打印《社保费申报缴款个人明细查询》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经审核,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向用人单位出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确认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残疾人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从事劳动的,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用人单位安排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职工的,必须持证件原件到所在地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报。 以劳务派遣或劳动事务代理形式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或代理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与用工单位约定保障金的缴纳事项,在上门申报时需现场提供相关协议复印件(派遣单位或代理单位以及用工单位加盖公章)。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缴 根据粤残联〔2018〕63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原因需要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应在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向所在地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用人单位申请时应按相关规定提供书面申请报告、重大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明,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等相关材料。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的均视为无办理需求,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障金。 用人单位申请保障金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减缴数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已进入破产程序或已办理歇业手续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免缴保障金。 2 在了解残疾人就业情况认定流程之后,为您带来了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缴流程,其中就有企业最为关注的广州残保金缴纳时间、广州残保金计算公式、广州残保金缴纳方式等问题。 申报时间 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并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申报缴费,由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进行办理; 2、上门申报:由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交保障金。 计算公式 保障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2018年至2020年底,保障金下调为按2017年的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其中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2017年征收标准的,可按其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 用人单位每年应当根据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年审和申报缴费。 注:一般情况有税务系统自动生成用人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申报过程中请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申报信息及报送资料 用人单位需要网上填写或现场提交的资料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并申报缴纳保障金。 3 相关政策及附表可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广州市税务局专栏;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培训服务中心网站进行查询下载。 申报年审咨询:广东省残疾人咨询服务热线12385; 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培训服务中心 86505184。 申报缴费咨询:广东12366纳税服务热线。 1、越秀区残联:广州市越秀区文德南路海傍福安里6号 电话: 83375146 83317041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8:30-12:00,14:00-17:00; 2、海珠区残联: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319号 电话: 34376823 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3、荔湾区残联:广州市荔湾区兴东路17号万和苑首层单位年审室 电话: 81379100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9:00-12:00,14:00-17:00; 4、天河区残联: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3号 天河区政务服务服务中心 电话:37690256 工作日:周一至周四 9:00-12:00,13:00-17:00; 周五 9:00-12:00,13:00-15:00; 5、白云区残联:广州市白云区政务服务中心 电话: 86055193 工作日:周一至周四9:00-12:00,13:00-17:00; 6、黄埔区残联:黄埔区大沙东333号(原黄埔区政府大楼)副楼604 电话: 82495487 工作日:8:30-12:00;13:30-17:00; 7、花都区残联: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97号广州市花都区第二政务大厅二楼综合窗 电话: 36998606(政务)36833455(残联) 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8、南沙区残联: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中13号民政局一楼残联办公室 电话: 34683093 工作日:9:00-12:00,14:00-17:00; 9、番禺区残联: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清河东路319号西副楼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经营服务大厅20号窗 电话: 84690702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 10、增城区残联: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西城路8号首层 电话: 82749001 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11、从化区残联: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河滨北路128号四楼401窗;(2019年3月1日-2019年6月30日) 电话:87956188(政务中心);87961506(残联)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
4 很多客户问到2019年广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网上申报流程是什么样的,快助残服特意为广大广州企业整理出一份广州2019年残保金网上申报年审操作指南,我们用图解的方式分解操作步骤,方便您理解和操作。 快助提醒您:推荐使用最新版本IE浏览器登陆 第一步:登录方法 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进行办理。点击→点击“省残联”→点击“公共服务”→点击“广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申报”→点击“立即办理”。 如果已注册为广东政务服务网的实名单位用户,可以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账号登录系统,点击后进入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登录界面。 输入广东政务服务网账号密码、验证码,然后单击【登录】按钮,即可完成登录。 注:如未注册广东政务服务网账号,请按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登录界面进行。注册过程如有疑问,请咨询电话12345。 第二步:点击【年审申报】打开【申报残疾人职工】,选择【2019】进入申报界面 第三步:核对用人单位信息。如有变更,在对应位置如实申报填写相关信息并【确认】。无需修改的,直接点【确认】带*为必填项)。 第四步:点击“导入上年度残疾人职工”或“添加残疾人职工”信息,完整录入所有残疾人职工信息。 未显示【导入上年度残疾人职工】按钮的,表示上年未申报年审,则需逐一添加残疾人职工信息: (1)如实完整录入残疾人职工信息后,点击【社保接口验证】 (2)参保月份图标显示绿色,未参保月份图标显示红色,若验证后系统显示参保情况与实际参保月不符时,点击不符合月份图标切换状态,并点击【上传社保证明】按钮,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残疾人职工2018年《社保费申报缴款个人明细》,如是公务员,则上传工作证或医疗证。 快助残服提醒您:如安置残疾人职工持残疾军人证的,请选择【残疾证类型】为“残疾军人证”,并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残疾军人证”扫描件。 (3)完成所有残疾人职工信息录入后,点击【下一步】。 第五步:对系统生成的《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登记表》进行核实确认。 第六步:用人单位申报信息后,系统根据《粤财社〔2017〕51号》实施办法标准自动计算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数。 快助残服提醒您: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 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第七步:确认无误后,点击【申报】。 第八步:申报完成后,需由后台工作人员进行审核,1-2个工作日出审核结果,在系统首页的右上角【待办事项】小图标点击进入查看结果。 快助残服特别提醒:如有疑问,请留意首页左下角的“温馨提示”联系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见下图: 第九步:打开右上角【待办事项】,显示待办事项列表,查看“年审申报已通过复核”事项,系统显示《年审审核确认书》,点击下方的【确认】,申报年审完毕(如用人单位需存档,点击【打印】生成《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 第十步:申报成功后,无论你单位申报年审结果是否达标,请在规定时间内(8月1日至11月30日)自行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5 看完上述内容后对于广州残保金应该有了大致了解,经过一番计算想必您也能知道每年公司需要缴纳多少残保金,如何减免这笔钱呢?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合法合规安置残疾人就业。快助残服希望能够在安置残疾人就业,减免残保金这个事情上为企业和残疾人服务,互惠共赢。当然我们也理解很多企业面临的难题,总结起来就是如下几点: 企业面临难题 丨残疾人招聘难 我国有8500多万残疾人,劳动年龄内为实现就业的有850多万人,但是在生活中限于客观条件很难看到残疾人身影,招聘残疾人更是困难重重。 传统的线上、线下的招聘渠道很难遇到残疾人人才,即便遇到了也难以与自身岗位所匹配,前期付出的精力得不到任何有价值的回馈。 丨残疾人在职管理难 绝大部分的企业在办公场地租赁和具体工作中极少考虑到残疾人员工问题,当需要招聘残疾人的时候会遇到很多困难难以克服,比如无障碍环境改造。在日常工作中还需要考虑到残疾人员工的上下班、工作的安全问题,比如出行安全。残疾人员工在岗期间的心理状态、相互沟通存在风险和壁垒。 丨残保金成本加重 未按照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基于企业员工人数和企业员工平均年薪计算残保金会随着企业壮大人数增加、员工工资增加而增加。尤其是高薪企业和上规模企业每年可能需要缴纳数百万的残保金,在快节奏的今天,巨额残保金对于一些快速发展但是还没有合适盈利点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是一个较为沉重的负担。 丨企业社会形象受到影响 残保金是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义务的一种代偿,是用人单位平等的履行应尽责任和义务的方式。 缴纳残保金不是根本目的,主要是通过这种方式来督促企业能够安置残疾人就业,能够从根本上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 长期未能按照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只缴纳残保金的企业,在部分地区的荣誉评选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快助残服依托自身优势能够帮助企业合法合规减免残保金。 快助安置优势 丨海量精细化残疾人人才数据库 我们依托互联网,线上线下资源整合,与多地地方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合作进行残疾人输出对接,各类残疾人人才数字化。可以高效的甄别残疾人候选人才供企业匹配。 入职前对残疾人进行全方位的背景调查,多个维度履职能力评估。 与残联官方合作,实时校验残疾人证件有效性。 丨多维度用工风控体系 残疾人入职前的甄别、协议化合规就业,正规透明的操作过程,合法的运作方式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双重就业潜在的隐患。 为残疾人员工购买补充工伤、意外伤亡险种,夯实基础保障,保障双方如果遇到风险能够最大程度上降低损失。动态监测残疾人员工在职期间的意外新增病患和相关的安全隐患,防范于未然。 丨全链路入职在岗离职管理 根据企业的需求定制残疾人用工方案,客观、直观的展现在企业的面前,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优化企业成本。从入职-在岗-离职,全流程精细化保姆式托管,首创属地辅导员模式,能够对残疾人从心理到技能上进行辅导。点对点精准化在岗支持,使企业没有后顾之忧。 丨全程申报服务及最新政策提醒 提供给用户属地最新的残保金政策即系,准确无盲点的实时动态提醒,避免企业因为政策变动导致不必要的损失。全方位协助企业申报材料的准备,与企业一道实现残保金减免。100%协助申报通过的记录,残保金减免0担忧。 快助服务流程 丨详细沟通企业基本情况和用工需求,基于相关参数测算残保金年缴成本,核算整体残疾人才用工成本分析。 丨达成合作意向,签订服务合同基于用工需求甄选残疾候选人,全程办理入职等相关手续。 丨残疾人属地实施安置、岗前培训,残疾人在岗巡检,新增入职、辞离职手续办理,残疾人申报材料准备和预审,政策实时反馈。 丨应对残联对企业的用工情况的核实抽查,残疾人就业申报执行,指导残保金减免申报、减免结果确认,制定新一轮用工方案。 快助以高效推动残疾人就业为使命,同时为企业提供完善的残友招聘解决方案为己任。希望通过快助残疾人能够找到一个理想的工作,企业能够实现残保金减免,从而实现共赢。 6 关注我们 及时了解最新广州残保金政策 咨询热线:4008-600-010 联系邮箱:Service@quajoy.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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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我省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8 级)的人员。
第五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 年以上(含1 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 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
至2 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3 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 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 年以上(含1 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或劳动事务代理形式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或代理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人数可保留小数后2位(四舍五入)。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第九条 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应积极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保障金。
第十条 保障金按年申报,逐步推行按月缴纳。
保障金按年申报缴费期为每年8 月至11 月,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地税征收机关申报缴交上年度保障金。申报信息包括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应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其中,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人数为准。地税征收机关依据用人单位申报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资料计算征收保障金。
第十一条 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征收机关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应在每年6 月30 日前如实向所在地市或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办理残疾人就业年审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情况申报表》及《残
疾人职工登记表》;
(二)残疾人职工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和复印件;
(三)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四)上年度用人单位按月向残疾人职工发放工资或通过财政统发形式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
(五)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等材料。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向用人单位出具已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确认书。并于每年7 月30 日前将用人单位年审数据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第十四条 由财政核拨经费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或滞纳金从公用经费中列支。企业、民办非企业、财政核补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滞纳金从税后利润中列支。
第十五条 保障金征收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税收票证。
第十六条 征收机关应当及时将征收的保障金全额缴入国库。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省内的中直驻粤、省属各类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全额就地缴入省国库,各市(含市辖区)、县属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全额就地缴入同级国库。
设立省残疾人事业统筹金。各地按照当地保障金缴库金额15%比例采取就地分成的方式直接上缴省财政,作为省统筹金,用于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残疾人事业和省残疾人重点工作项目。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按规定的比例,在保障金缴入国库的同时办理划转上缴省统筹金的手续,及时将缴款书回单退给同级征收机关,同时做好与同级征收机关的对账工作。
保障金缴入国库的预算级次不分中央、省属和市县区,预算科目使用“1030218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科目,其他事宜等按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补充规定通知》(粤财社〔2012〕51号)执行。
第十七条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第十八条 保障金减免或者缓缴的申请。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原因需要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应在办理年审时,向负责本单位年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之日起30 日内作出批复。用人单位申请时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重大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明,以及本单位审计报告和会计年报等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申请保障金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减缴数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已进入破产程序或已办理歇业手续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免缴保障金。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自批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信息提供给同级税务机关。
第十九条 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保障金,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一条 各地应当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保障金公示制度。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保障金征收机关协助提供公示所需的本地用人单位相关信息。
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保障金征收情况。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统筹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四条 各地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公办、民办等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承接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就业服务、就业援助、就业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保障金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第二十八条 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设过渡期,过渡期截至2017 年底,过渡期内按原办法执行,过渡期结束后统一按本办法执行,本省其他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进一步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粤残联〔2010〕21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宜的工种和岗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法定比例的,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省残疾人联合会委托市残疾人联合会进行年度审核、管理的中央、省驻穗单位,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穗单位和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法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广州市(或县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0%计缴保障金。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
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
第五条当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指标按当年实际用工月份计算。
安排1名盲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上岗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用人单位应为其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且其工资应不低于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中位数。
第六条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保障金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与用工单位约定保障金的缴纳事项。
第七条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保障金征缴的相关工作。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工作职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实行市、区及县级市统一管理制度。残联负责保障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残联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区、县级市残联负责初审、广州市残联负责复审、稽查等工作),以用人单位法人注册登记的级次作为分级入库的依据核定;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具体工作;为用人单位提供就近服务,负责优化广州地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服务点(以下简称年审服务点)配置;负责保障金政策制定和宣传解释工作;负责根据年审情况核定缴费单位应征数据并传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办理减(免、缓)审批;负责办理退费申请审批;负责对欠费单位责令限期缴纳;负责按法律法规规定核定加收滞纳金;负责办理缴费单位对应征数据核定有异议的投诉(行政复议)事项;负责对经责令限期缴纳仍拒不缴款的用人单位提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事务。
(二)地方税务机关工作职责。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保障金代征的日常工作,保障金随税同征、同查、同管,并纳入考核管理,主要包括:负责按残联提供的应征数据代征保障金;负责征收期内的催缴工作;负责将征收的保障金按级次并注明分配比例销号入库;负责与国库部门对账;负责将逾期仍不缴费的单位名单(含金额)反馈同级残联处理;协助残联做好责令限期缴纳决定的送达等工作;负责受理退费申请和初核工作;配合残联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负责核算征管经费,并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负责每年2月底前向当地残联提供纳税单位名单等相关信息(注明纳税编码);协同残联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征收相关数据的共享与交换工作。
(三)财政部门工作职责。财政部门会同残联负责保障金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市、区、县级市财政部门负责各级保障金的监督、管理并与国库部门做好对账工作,安排地方税务机关代征保障金的征收工作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每年末集中审批残联报送的退费申请,并将审核批准后的资料交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
(四)国库部门工作职责。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及辖属各级国库负责保障金入库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负责与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关于保障金预算科目、入库比例设置以及相关划库的协调工作,确保保障金在上线征收后顺利入库;负责与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做好对账工作;负责按地方税务机关开出的《收入退还书》办理保障金退库;负责按规定的比例,在保障金缴入本级国库的同时办理划转手续上解统筹金,并及时将缴款书回单退给同级代征地方税务机关。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职责。将用人单位执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维护残疾职工劳动权益的有关情况纳入劳动保障年审范围,进行劳动监察,加强监督。
(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工商、统计、质监等部门,配合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统计等工作,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向残疾人联合会提供用人单位相关信息资料。
第八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年度审核按以下程序及方式进行:
(一)由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通告和通知,告知年审期至6月底。
(二)用人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前,在规定的相应时间段内持《广州地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和在职职工人数统计报表、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证明材料,到年审服务点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三)广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下称市年审机构)应为已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用人单位开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并将应征收保障金的相关数据传送地方税务机关。
(四)对超过6月30日仍未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市年审机构依据社保、地税、统计等部门登记的在职职工人数,核定其应缴纳的保障金,并于每年7月31日前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五)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存在困难的,应于6月30日前向广州市残联提出缓、减、免缴保障金的书面申请,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保障金的征收按以下方式进行管理:
(一)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代征。地方税务机关收到市年审机构提供的应征数据,由用人单位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向用人单位征收保障金。
(二)保障金按年征收,缴费期限为每年的8月1日至10月31日。保障金征收统一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
(三)已与广州市各区(市)地方税务机关签订《委托银行代划缴税、费协议书》(简称ETS协议)的用人单位,由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划扣应缴保障金;其他未签订ETS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到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缴纳。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逾期未缴纳保障金的,由残疾人联合会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规定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不超过保障金应缴数额。
用人单位对限期缴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限期缴纳决定的,由广州市残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对多收重收保障金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残联、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国库部门办理退库。
第十条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保障金的征收,根据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关系进行分级管理、分级缴入同级国库。即中央、省驻穗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入省国库,市属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入市国库,区、县级市属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入区、县级市国库。
保障金的使用,由各级残联按照保障金的规定用途,编制年度预算计划,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
由各级财政部门按上年度征收保障金总额的2%从保障金中安排给地方税务机关,作为征收保障金的征管、网络设备维护的工作经费。
地方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征收保障金的汇统核算和管理工作,对征收入库的保障金应在《入库税金明细报表》的“其它收入”项目分预算级次如实予以反映。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残联应切实加强对保障金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保障金审核征收专项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及辖属各级国库根据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对辖区国库经收处办理保障金情况开展检查。
在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金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在职员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不包括离退休返聘人员。
残疾员工,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按国家政策规定参加了社会保险,工资所得不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定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广州市相关部门之前制定的关于保障金征缴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