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1 审核时间: 每年5月1日起至6月30日,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申报单位: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申报方式: 网上自主申报或携带相关材料现场申报。 申报地点: 网上自主申报登录“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平台” 现场申报地点,所在区县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网上自主申报流程: 丨网上注册 ①在浏览器中访问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平台网,如下图 ②点击“网上申报”,进入用人单位注册登录页面,如下图 ③在用人单位注册登录页面点击“注册”,进入用人单位注册页面,如下图 注:单位注册要求:1)填写信息与营业执照信息一致。2)单位中文全称,与营业执照的单位名称一致。 ④在用人单位注册页面,填写注册信息,点击“注册”按钮,完成注册,如下图。 ⑤用人单位注册完成后,等待审核,审核结果以“短信”方式发送到注册时填写的“单位经办人手机号”。用人单位注册审核通过后,就可以登录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平台,如下图 ⑥输入账号、密码和验证码,点击“登录”,进入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平台,如图。 丨用人单位申报 ①用人单位登录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平台系统,输入正确的账号、密码和验证码,点击“登录”,进入系统,如图 ②点击“申报”,进入用人单位申报页面,如图 ③申报内容填写。在用人单位申报页面,填写申报内容,填写说明如下: 1)申报年份,申报的年份(系统默认为上一年,例如:今年是2017年,则系统默认申报年份为2016年,并且不能修改。) 2)单位职工总数,填写单位职工人数数字,如单位职工人数为500人,填写500。 3)已安排残疾人人数,填写安排的残疾人人数,如安排残疾人人数为5人,填写5。 4)申报单位基本信息中,除上述3项需要填写,其它项不需要填写,如有内容项发生变更,请先在“单位资料”中修改变更项后再申报。 5)军残证须持军残证原件到申报地残联现场审验。 6)添加残疾职工信息,请点击“添加人员”按钮,系统弹出用工人员添加窗口,如图 ④人员基本信息请按照实际情况正确填写,如图 ⑤残疾证件附件上传。残疾证附件必须包含残疾症照片页和基本信息页如下图 ⑥劳动合同附件上传 ⑦ 工资发放证明附件上传 ⑧社保证明附件上传。社保证明附件上传示意图例如下: ⑨在用工人员添加窗口中,人员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人员添加完成。需要添加多名用工人员信息时,重复上述步骤 ⑩申报。申报内容填写完成后,在用人单位申报页面,点击“申报”按钮,如图 ⑪保存草稿。如果用人单位申报信息暂时未填写完整,可以点击用人单位申报页面的“保存草稿”按钮保存当前已填写的内容,如图 ⑫人员信息的修改。在用人单位申报页面,人员为不通过审核或者待审核状态时,可以再次修改编辑,点击该人员信息右侧的“编辑”按钮,如图,系统弹出用工人员修改窗口,就可以对该人员信息进行修改。 ⑬人员的删除。在用人单位申报页面,人员为不通过审核或者待审核时,可以再次删除,点击该人员信息右侧的“删除”按钮,系统弹出确认删除对话框,如图,点击确认删除对话框中的“确定”按钮,人员信息删除完成。 ⑭在用人单位申报页面,人员通过审核后,该人员信息不能再次编辑和删除。 丨审核结果查询 ①用人单位登录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平台系统,输入正确的账号、密码和验证码,点击“登录”,进入系统如图 ②点击“申报情况查询”,进入申报情况查询页面,如图 ③点击申报右侧的“查看”按钮,弹出申报结果详情页,在申报结果详情页面最底端点击“打印申报表一”和“打印申报表二”两个按钮,可以实现表一和表二的打印,如图 残疾人就业人数认定标准: ①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③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④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2 申缴时间: 7月1日至7月31日, 保障金按年计算征缴,申报缴纳期为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用人单位应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应缴保障金 缴纳单位: ①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先到单位所在地的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申报方式: ①已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缴 ②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通过网上电子税务局或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③按规定享受政策性减免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在征收期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减免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 计算方式: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残保金减免缓: ①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②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向当地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申报材料: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 注:除上述材料外,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携带网上打印或审核机关出具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核定书》;享受减免缓政策的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携带相关证明文件。 残保金逾期处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征收机关提交当地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3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动员全社会把解决残疾人的就业任务作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通过市场机制和政策导向,鼓励社会各单位按比例提供适合残疾人就业特点和工作岗位录用残疾人,并实行灵活便利的工作方式,改变就业环境和条件。安置残疾人就业可以减免残保金。 安置残疾人过程中企业遇到的难题 ①残疾人招聘难 我国有8500多万残疾人,劳动年龄内为实现就业的有850多万人,但是在生活中限于客观条件很难看到残疾人身影,招聘残疾人更是困难重重。 传统的线上、线下的招聘渠道很难遇到残疾人人才,即便遇到了也难以与自身岗位所匹配,前期付出的精力得不到任何有价值的回馈。 ②残疾人在职管理难 绝大部分的企业在办公场地租赁和具体工作中极少考虑到残疾人员工问题,当需要招聘残疾人的时候会遇到很多困难难以克服,比如无障碍环境改造。在日常工作中还需要考虑到残疾人员工的上下班、工作的安全问题,比如出行安全。残疾人员工在岗期间的心理状态、相互沟通存在风险和壁垒。 ③残保金成本加重 未按照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基于企业员工人数和企业员工平均年薪计算残保金会随着企业壮大人数增加、员工工资增加而增加。尤其是高薪企业和上规模企业每年可能需要缴纳数百万的残保金,在快节奏的今天,巨额残保金对于一些快速发展但是还没有合适盈利点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是一个较为沉重的负担。 ④企业社会形象受到影响 残保金是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义务的一种代偿,是用人单位平等的履行应尽责任和义务的方式。 缴纳残保金不是根本目的,主要是通过这种方式来督促企业能够安置残疾人就业,能够从根本上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 快助安置优势 ①海量精细化残疾人人才数据库 我们依托互联网,线上线下资源整合,与多地地方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合作进行残疾人输出对接,各类残疾人人才数字化。可以高效的甄别残疾人候选人才供企业匹配。 入职前对残疾人进行全方位的背景调查,多个维度履职能力评估。 与残联官方合作,实时校验残疾人证件有效性。 ②多维度用工风控体系 残疾人入职前的甄别、协议化合规就业,正规透明的操作过程,合法的运作方式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双重就业潜在的隐患。 为残疾人员工购买补充工伤、意外伤亡险种,夯实基础保障,保障双方如果遇到风险能够最大程度上降低损失。动态监测残疾人员工在职期间的意外新增病患和相关的安全隐患,防范于未然。 ③全链路入职在岗离职管理 根据企业的需求定制残疾人用工方案,客观、直观的展现在企业的面前,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优化企业成本。从入职-在岗-离职,全流程精细化保姆式托管,首创属地辅导员模式,能够对残疾人从心理到技能上进行辅导。点对点精准化在岗支持,使企业没有后顾之忧。 ④全程申报服务及最新政策提醒 提供给用户属地最新的残保金政策即系,准确无盲点的实时动态提醒,避免企业因为政策变动导致不必要的损失。全方位协助企业申报材料的准备,与企业一道实现残保金减免。100%协助申报通过的记录,残保金减免0担忧。 4 服务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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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2016年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第九条 保障金由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用人单位应向其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先到单位所在地的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享受政策性减免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第十条 保障金按年计算征缴,申报缴纳期为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用人单位应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应缴保障金。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缴纳时,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经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需要提供的资料,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申报缴纳期的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假日,按剩余的法定假日天数顺延。
第十二条 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未申报或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征收机关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向单位所在地的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申报时,用人单位需提供安排残疾人、残疾军人的有效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社保缴费证明、工资表等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地税征收机关。
第十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应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保障金,并向用人单位提供缴费凭证。
第十五条 保障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本市保障金的分配比例为: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其保障金收入全部留当地区县(自治县)使用;都市功能核心区及拓展区,市与区按5:5比例分成。
第十六条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向当地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第十八条 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保障金,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应当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保障金公示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 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公办、民办等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承接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保障金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征收机关提交当地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第二十七条 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地方税务局、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印发前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