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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沪财社〔2017〕69号)、《关于实施<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社〔2018〕34号)的规定,本市辖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以下简称单位)均须按在职职工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未达比例的单位征收2018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根据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向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和残疾职工平均人数(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组织,与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援助对象、残疾人专职委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除外)。 申报时间: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节假日、双休日除外)。逾期未办理申报手续的单位,将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申报地点:单位参保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地址如下所示)。 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所需材料: 1、《单位残疾职工名册》; 2、本市新增残疾职工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外省市残疾职工第二代(或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3、如安置法定就业年龄内,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还需要提供:(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2)《学历证明》(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原件、复印件或《学历鉴定证书》(大专及以上学历)原件、复印件。 4、对于符合不缴条件的福利企业,应按规定每年提出不缴申请,除了提供申报资料1-3,还须提供:(1)市民政、地税部门出具的福利企业有效证明;(2)《单位不缴残保金审批表》(如下所示)。 5、对于符合免征条件即2015年1月1日(含)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且“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应按规定每年提出免征申请,并提供:(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2)《小型微型企业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表》(如下所示)。 (注:上述原件、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2 上海市的残保金计算方式是分档计算的不超过2000人的用人单位,计算如下 用人单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5%-已安排残疾人人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对在职职工超过2000人的用人单位,根据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进行分档,对于不同档级的单位实施差别化征收,具体计算如下: 用人单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5%-残疾职工比例)×2000(含)以下人数×平均缴费基数+(1.5%-残疾职工比例)×2001至4000人数×平均缴费基数×0.8+(1.5%-残疾职工比例)×4001至8000人数×平均缴费基数×0.6+(1.5%-残疾职工比例)×8001至14000人数×平均缴费基数×0.4+(1.5%-残疾职工比例)×14001至22000人数×平均缴费基数×0.2+(1.5%-残疾职工比例)×22001以上人数×平均缴费基数×0.1。 平均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之和÷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 征缴基数是指用人单位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之和。 3 申缴时间:2019年6月,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单位,将寄发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书,并在6月27日按照单位约定的缴费方式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申报流程: 1、寄发《征收通知》 根据《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的规定,一般每年6月底,由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和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联合向单位寄发《关于征收XXXX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附:《XXXX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纳信息》、《残疾职工名册》、《单位招用残疾职工意向登记表》)。 2、单位申报 根据《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关于对贯彻82号令相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的规定,每年7月,上年度已参加城镇基本社会保险的单位,向参保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服机构申报上年度残疾人用工情况,并出具以下资料(原件经审核后返还,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1)《单位残疾职工名册》; (2)新增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3)普通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毕业证书》; (4)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出具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学历鉴定证书》原件、复印件。 3、核定 (1)区县残疾人劳服机构对单位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出具相应的《核定通知书》; (2)对上一年度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即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人数超过本单位职工平均人数1.6%比例的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组织除外)和残疾人就业人数超过本单位职工平均人数25%比例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市属福利企业除外),出具《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奖励通知书》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奖励回执》。 4、寄发《缴纳通知书》 按照“按实征收”原则,市社保中心根据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提供的单位申报情况进行数据调整,生成单位应缴信息。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和市社保中心联合向单位寄发《XXXX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书》,通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划入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帐户。 5、集中扣款 每年8月底,市社保中心对参保单位集中扣缴残保金,对扣缴成功的单位寄发《专用收据》。 6、超比例奖励 (1)单位填写《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奖励回执》,于每年九月底前送交区县残疾人劳服机构。 (2)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对上一年度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实施奖励。 4 一般每年6月底由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和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联合向单位寄发《关于征收XXXX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通知内附:《XXXX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纳信息》(如图所示)、《残疾职工名册》、《单位招用残疾职工意向登记表》。 2.用人单位申报上年度已参加城镇基本社会保险的单位,向参保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服机构申报上年度残疾人用工情况。 3.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就业机构对辖区内用人单位申报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核定,出具核定通知书。 4.市社保中心根据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提供的单位申报情况进行数据调整,生成单位应缴信息。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和市社保中心联合向单位寄发《XXXX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书》,通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划入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帐户。 5.根据公告安排集中扣款时间,由社保经办单位集中扣除残保金。 残保金的集中扣缴时间统一定为8月28日,为确保单位充值资金专款专用,保证残保金以及其他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收缴,单位应做好资金准备,于8月27日前,向《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账户中的残保子账户“定向充值”,即在银行贷记凭证的用途栏内写明“残保”字样。扣款成功后,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将统一邮寄《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收据》至单位。 《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包括监察、城保、欠薪、残保等子账户。其中,残保子账户是专用于残保金的扣款账户,单位需要划款至该账户才能成功缴费,否则钱还在总账户中。如果单位当月的社会保险费没有按时足额缴纳,根据扣款规则,城保账户优先于残保账户,有可能这笔费用被作为当月的城保费用被扣除。因此,单位要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划入残保子账户中。同时,请勿将其他社会保险费划入该子账户中,以免影响其他社会保险费的正常缴纳。 (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需提交《单位不缴纳残保金申请审批表》) 注: 残保子账户定向充值指南 单位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对公账户或人民银行综合支付系统的同城支付业务对社保缴费卡充值时,在用途栏中注明“残保”字样,由中国工商银行将转账资金定向充值到残保子账户。 提示: 1、支票、本票、汇票及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纸质交换的贷记凭证等暂不适用。 2、由于残保子账户定向充值系统采取截取票据摘要栏“残保”字样进行处理,可能会出现由于对方银行摘要栏(备注栏)信息保留不完整而导致业务处理不成功的情况,因此,请单位在资金到账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中午12点后通过电话银行查询社保缴费卡残保子账户余额,如出现定向充值不成功的情况,请通过电话银行或其它渠道进行分配。 电话银行分配 操作流程:(服务时间为工作日10:00-16:00) ①拨打95588 → ②按“7”更多服务 → ③按“6”选择分行特色业务 → ④按“5”选择银行卡服务 → ⑤按“1”选择查询专用卡信息 → ⑥按“1”选择查询社保卡 → ⑦输入社保缴费卡卡号及社保登记码 → ⑧按“4”选择个性化分配 → ⑨输入险种代码 → ⑩输入分配金额,确认信息并完成分配。 举例说明: A单位本次划入资金7000元,其中残保需缴纳6000元。当7000元资金划入A单位社保缴费卡总账户后,可按如下步骤进行分配: ①拨打95588 → ②按“7” → ③按“6” → ④按“5” → ⑤按“1” → ⑥按“1” → ⑦输入A单位社保缴费卡卡号及社保登记码 →⑧按“4” → ⑨输入残保险种代码“06” → ⑩输入残保子账户分配金额6000元,确认信息,并完成分配。 其他渠道分配 1、多媒体自助机具分配 操作流程: ①插卡 → ②选择“分行特色” → ③选择“社保卡”并输入密码 → ④选择“个性化分配” → ⑤选择需分配的险种、输入分配金额等信息,在确认交易信息后点击“完成”按钮完成个性化分配. 2、网上银行分配 前提条件:单位已开通中国工商银行企业网上银行 操作流程: ①登陆企业网银,选择“本地特色”书签中“社保缴费卡系统”下“分配险种”子功能,并选择社保缴费卡账户→ ②选择需要分配的子险种并填写分配金额 → ③单位插入U盾,输入证书密码 → ④系统将显示具体明细,单位再次核对信息,并完成分配。 3、柜面分配 操作流程: ①单位持社保缴费卡至中国工商银行对公网点填写缴费资金个性化分配凭证 → ②单位凭社保缴费卡密码进行缴费资金个性化分配 → ③单位仔细核对个性化分配金额,再次确定交易信息无误。 5 丨残保金缴纳未成功怎么办 从9月起至次年7月,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将每月固定在29日(遇节假日提前),从应缴未缴度残保金的用人单位“社保缴费卡残保子账户”中进行集中扣缴。因此,单位若因故未能在8月28日之前成功缴纳度残保金,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将费用定向充值至残保子账户中,到月底会自动扣缴。如果单位要缴纳之前欠缴的残保金,可以在将费用定向充值至残保子账户之后,拨打12333电话或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中心申请扣缴。 经安置残疾人就业但是不够比例并且及时申报审核,残保金怎么缴纳? 在规定时间内申报且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全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后,可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退付已安排残疾人比例部分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将退付资金直接划转申请单位账户,申请时须携带下列材料: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付申请审批表》; 《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申报核定通知书》复印件; 《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收据》复印件。 6 快助优势 丨海量精细化残疾人人才数据库 我们依托互联网,线上线下资源整合,与多地地方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合作进行残疾人输出对接,各类残疾人人才数字化。可以高效的甄别残疾人候选人才供企业匹配。 入职前对残疾人进行全方位的背景调查,多个维度履职能力评估。 与残联官方合作,实时校验残疾人证件有效性。 丨多维度用工风控体系 残疾人入职前的甄别、协议化合规就业,正规透明的操作过程,合法的运作方式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双重就业潜在的隐患。 为残疾人员工购买补充工伤、意外伤亡险种,夯实基础保障,保障双方如果遇到风险能够最大程度上降低损失。 动态监测残疾人员工在职期间的意外新增病患和相关的安全隐患,防范于未然。 丨全链路入职在岗离职管理 根据企业的需求定制残疾人用工方案,客观、直观的展现在企业的面前,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优化企业成本。 从入职-在岗-离职,全流程精细化保姆式托管,首创属地辅导员模式,能够对残疾人从心理到技能上进行辅导。点对点精准化在岗支持,使企业没有后顾之忧。 丨全程申报服务及最新政策提醒 提供给用户属地最新的残保金政策即系,准确无盲点的实时动态提醒,避免企业因为政策变动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全方位协助企业申报材料的准备,与企业一道实现残保金减免。100%协助申报通过的记录,残保金减免0担忧。 服务流程 丨详细沟通企业基本情况和用工需求,基于相关参数测算残保金年缴成本,核算整体残疾人才用工成本分析。 丨达成合作意向,签订服务合同基于用工需求甄选残疾候选人,全程办理入职等相关手续。 丨残疾人属地实施安置、岗前培训,残疾人在岗巡检,新增入职、辞离职手续办理,残疾人申报材料准备和预审,政策实时反馈。 丨应对残联对企业的用工情况的核实抽查,残疾人就业申报执行,指导残保金减免申报、减免结果确认,制定新一轮用工方案。 快助将以高效推动残疾人就业为使命,同时为企业提供完善的残友招聘解决方案为己任。希望通过快助残疾人能够找到一个理想的工作,企业能够实现残保金减免,从而实现共赢。 联系快助 关注我们 及时了解上海残保金最新政策 热线电话:4008-600-010 联系邮箱:Service@quajoy.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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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第九条 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保障金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 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 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征收机关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第十三条 保障金征收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或税收票证。
第十四条 保障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之间保障金的分配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商残疾人联合会确定。
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保障金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应积极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保障金。
第十六条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第十八条 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保障金,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条 各地应当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保障金公示制度。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由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 各地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公办、民办等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承接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保障金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第二十七条 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及其他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